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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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一、受贿后退还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核心结论:受贿后退还财物,通常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可能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1. 犯罪成立的时点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一旦完成财物收受并具备为他人谋利的意思表示或行为,犯罪即已“既遂”。后续的退还行为,属于犯罪完成后的处置,并不能“逆转”或消除已然成立的犯罪行为本身。因此,退还财物原则上不导致无罪。 2. 影响定罪的特殊情形 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及时、主动的退还可能影响定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收受财物后,因以下特定原因并在较短时间内(如一个月内)退还或上交,可能不以受贿论处: 拒绝未果:当时确实无法当场拒绝。 请托事由违法:事后发现请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行业规范。 内心悔悟:出于真实的悔过心理。 此规定的适用条件极为严格,旨在区分“收受时即有受贿故意”与“收受后因特定原因主动纠正”的本质不同。 3. 对量刑的普遍影响 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退还财物是重要的量刑情节。 主动、及时退还:尤其是在办案机关调查前,因自身或关联人员被查处而“被动、被迫退还”,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仍认定为受贿,但“退还”情节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因素予以考量。
二、受贿财物全部退还,是否还会被判刑 核心结论:全部退还后仍被追责是常态,是否判刑及刑罚轻重取决于综合情节。 1. 退还不能抵销犯罪本质 受贿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财物退还无法弥补该法益已遭受的侵害,犯罪后果已然产生。因此,“全部退还”不等于“无事发生”,追究刑事责任是原则。 2. 从宽处罚的考量阶梯 全部退还的具体法律后果,呈现一个从宽幅度的阶梯: 可能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例如受贿数额刚达立案标准、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退还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此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可能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较大幅度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于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但行为人能在案发前主动全额退还,真诚悔罪,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法院会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显著从宽处理。 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适用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案件。即便全部退还,由于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大,判处刑罚的概率极高。退还情节在此类案件中主要发挥“可以从轻处罚”的作用,但难以改变应处较重刑罚的基本格局。 3. 综合判断的关键因素 司法机关在判断退还情节的价值时,会全面审查: 退还的动机与时间:是内心悔悟主动退还,还是因被调查、风声紧而被迫退赃?是在调查前、调查中还是庭审后退还? 受贿的数额与情节:这是决定刑罚基础的根本。 为他人谋利的性质: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和悔罪态度。 总结 简而言之,受贿后退还财物,在法律上主要被视为事后补救行为和重要的量刑情节,而非“免罪金牌”。其法律价值在于争取从宽处理,而非消除罪行。是否能避免刑事处罚,或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从轻、减轻处罚,取决于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与退还行为所体现的悔罪态度、补救效果等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面对此类情况,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对行为性质、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进行准确评估至关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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