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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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贪污罪的核心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客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及主观目的等方面。今天,上海诈骗罪律师杨佰林律师(13816613858)这就来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核心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客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及主观目的等方面。具体而言,受贿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贪污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予以认定。 一、两罪的主要区别 侵犯客体不同 受贿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行为对象不同 受贿罪的行为对象包括公私财物;贪污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 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受贿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主观目的不同 受贿罪意在取得他人或单位的财物;贪污罪意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受贿罪的司法认定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受贿罪需严格注意以下问题: 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认定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通过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达成请托事项;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无论该利益是否正当或最终实现); (4)本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且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是否实际占有财物不影响行为成立。 受贿未遂的处理 若行为人未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利,则受贿未遂一般不予追究;若违背原职务,则即便未遂,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财物与约定不一致的情形 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可与约定不同,或未按约定时间给付,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事后收受财物的认定 在职期间未约定贿赂,离退休后因感谢而收受财物的,一般不构成受贿罪;但若在职期间违背职务为他人谋利,且明知对方将给予数额较大财物,则仍可构成受贿罪。 重新聘用期间的受贿 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期间受贿的,以受贿罪论处。 职权与收受财物的时间分离 在职时受贿、离职后谋利,或在职时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均按受贿罪处理。 结语:在具体案件中,对受贿罪的认定应严格遵循上述法律要件,并注意与贪污罪划清界限。两罪在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上均存在显著差异,最终量刑亦有所不同。司法裁判时应结合事实与证据,准确适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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