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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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需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方面的要件: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具有经济价值、可被管理和支配的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物,而非其他非法利益。骗取财产性利益(如服务、债权)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一般不直接以诈骗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实施欺诈并取得财物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取得财产,最终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这一过程包含紧密相连的四个环节: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即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欺诈行为必须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是因受骗而陷入错误认识。 被害人基于错误处分财产:被害人“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占有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处分行为包括直接交付、权利转移、免除债务等。 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人获得了财产,同时导致被害人的财产遭受实质性损害。骗取的财物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三)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直接成为本罪主体,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的,可依法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受损,仍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此外,该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不构成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如何处理 对于实施了欺诈行为,但尚未达到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或不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诈骗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通常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具体由各省市规定)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应作为治安案件受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应积极侦查、串并案件,必要时可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民事责任:欺诈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人均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独立于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承担后者并不意味着免除前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一并判决责令退赔;若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退赔不足以弥补损失,被害人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追诉与民事责任的关系:涉嫌诈骗罪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在判处刑罚(主刑及罚金等附加刑)的同时,会依法判决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存,刑事责任不能替代民事责任。除非被害人明确表示免除,否则行为人的退赔义务持续存在。因此,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在服刑完毕后,仍需依法履行退赔财产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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