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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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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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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与财物范围


发布时间:2026-1-15 16:07:22 来源: 浏览:
根据《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三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哪些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三类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层等。这类人员因履行公职而具备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员虽非国家工作人员编制,但因受委托而实际管理国有财产。例如,国有企业外包的财务人员或临时聘用的仓库管理员,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财物,同样构成贪污罪主体。

  ‌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的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若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利用后者职权侵吞公共财物,则构成共犯。例如,私营企业主与政府官员勾结,通过虚假合同骗取国有资金,双方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具体指什么?‌

  公共财物范围广泛,包括:

  ‌国有财产‌:如国家所有的土地、矿产、基础设施等。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如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资产等。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例如救灾资金、慈善捐款等,因其具有公益属性,侵吞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例如,海关扣押的走私物品或法院查封的私人房产,若被工作人员非法占有,也视为公共财物。

  这一界定基于《刑法》第91条,强调公共财物的社会公益属性,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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