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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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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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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构成与法律界定


发布时间:2026-1-23 16:36:25 来源: 浏览: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核心区别是什么?‌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均涉及欺骗行为,但二者在犯罪构成上存在本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特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均涉及欺骗行为,但二者在犯罪构成上存在本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特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核心区别在于:

‌犯罪场景‌:合同诈骗罪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或履行阶段,而普通诈骗罪无此限制,可发生于任何民事活动场景。

‌法益侵害‌: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财产权,还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被归类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普通诈骗罪则仅侵犯财产权,属于“侵犯财产罪”。

‌行为模式‌:合同诈骗罪常通过伪造合同、虚构履约能力等手段实施,例如冒用他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普通诈骗罪则可能通过虚构身份、编造紧急事件等非合同形式实施。

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以合同为工具但未实际参与市场交易(如单纯借款),则可能构成普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需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综合判断。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虚构主体或担保‌: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提供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

‌无履约能力却签约‌:明知无资金、货源或技术,仍签订合同并收取预付款后逃匿。

‌资金用途异常‌:将合同款项用于个人挥霍而非履行合同,例如将货款用于赌博或偿还个人债务。

‌履约态度消极‌:在合同履行阶段,行为人既不积极履行义务,也不采取补救措施,反而转移财产或隐匿行踪。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收取定金后未采购设备且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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