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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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当事人的权益。“合同”的范围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围是司法认定的一个难点。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合同”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 |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的范围界定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围是司法认定的一个难点。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合同”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本罪中的“合同”应指所有的合同,包括经济合同、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各种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都存在,如果仅限于经济合同,不利于打击犯罪。也有学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被犯罪行为人利用,并扰乱市场秩序的合同,应当是以财产为内容的、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同。例如,利用劳务合同诈骗他人劳务报酬,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为这种行为扰乱了劳务市场秩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考察合同是否体现了市场经济秩序,是否与市场交易活动相关。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但如何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难题。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约能力,却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那么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较大。二是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表现,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是否足以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三是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如果行为人将财物用于挥霍、赌博、偿还债务等非合同履行用途,或者转移、隐匿财产,那么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较大。四是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履行合同,还是逃避责任、逃匿等。例如,行为人在收到货款后,将货款用于赌博,并且拒绝与对方联系,那么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单位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单位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也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单位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单位合同诈骗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犯罪行为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并且犯罪利益归单位所有。例如,单位领导集体决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并且将骗取的财物用于单位生产经营,那么可以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罪。二是要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如果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但实际上是为了个人利益,那么不能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罪,而应认定为个人合同诈骗罪。比如,单位业务员私自以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将货款据为己有,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合同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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