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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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村民委员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主体,核心在于其行为是否体现组织整体意志,是否为了组织整体利益。 |
村民委员会这类群众性自治组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 判断村民委员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主体,核心在于其行为是否体现组织整体意志,是否为了组织整体利益。若村民委员会以组织名义,经集体决策实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若只是个别成员假借组织名义实施个人犯罪,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1997年《刑法》第30条虽未明确其内涵,但司法实践中,具备独立意志和行为能力、为集体利益实施犯罪的村民委员会,可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责。
村民委员会实施单位犯罪时,责任人员如何认定? 村民委员会实施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是主持集体决策的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等领导成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是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村委会工作人员。判断标准是是否参与犯罪决策、组织、指挥或具体实施,若只是执行正常工作指令,对犯罪不知情的人员,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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