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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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分公司违背总公司意志独立实施犯罪,如何确定刑事责任主体?单位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分公司若违背总公司意志独立决策犯罪,说明其行为并非总公司整体意志的体现。此时,若分公司拥有独立的财 |
集团公司分公司违背总公司意志独立实施犯罪,如何确定刑事责任主体? 单位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分公司若违背总公司意志独立决策犯罪,说明其行为并非总公司整体意志的体现。此时,若分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人员和决策机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应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若其不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应追究实施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刑事责任,而非认定为总公司的单位犯罪。
分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时,总公司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总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分公司的犯罪行为是独立于总公司意志的。但如果总公司存在监管失职,明知分公司有犯罪倾向却未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分公司的犯罪行为与总公司的业务指导存在关联,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并不等同于刑事责任的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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