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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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事纠纷涉及刑事、司法解释、空法 |
作者| 蒋一凡 分享| 杰拉德法评 日期:2020-07-27 针对民事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的问题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1998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下称最高法7号文)。 但笔者经检索发现,不论是裁判文书类网站(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还是法律营销网站,一个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假规定”)出现的频率比最高法7号文还高。 但稍加注意就会发现该“假规定”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8日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内容一致,结论就是:经过百度上各类法律营销网站的“改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竟成为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而这个连最高人民法院文号都没有的“假规定”,竟然真的在多地法院的裁决中具备了法律效力,甚至包含多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已多次否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存在: 1. (2018)最高法民申5608号民事裁定书:“关于李小菊主张即使本案有刑事犯罪嫌疑也应该中止审理的问题。李小菊在再审申请中认为本案应该中止审理,其作为法律依据所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本院没有出台过该处理意见,其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2. (2017)最高法民申1891号民事裁定书:“阳泉公司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错误。” 但不幸的是,这个根本不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被多省的最高审理机关在多个裁定、判决中引用,并作出了实质性裁决,对案件当事人的程序或实体权利产生了影响,如四川、福建、湖北、安徽、黑龙江、吉林、西藏等,其下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情况更加之多,举例如下: 1. 2018年11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441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周朝均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三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原审裁定是错误的。经查,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原审裁定驳回周朝均的起诉并无不当,周朝均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将“假规定”与案件事实进行比对适用,以此裁定不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2. 2019年8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再35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1款……一、二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认定本案涉嫌犯罪,裁定驳回卓辉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裁定如下:……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2466号民事裁定……指令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引用了“假规定”对最高法7号文第十条的进一步解释,以此裁定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3. 2015年7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二终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不准许东达矿业公司及陈宗新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亦无不妥。综上,陈宗新、东达矿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直接肯定了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假规定”的分析、引用,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4. 2019年12月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申3013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凯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只是认为被征收单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并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本案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合肥凯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案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将“假规定”与本案事实进行了对比适用,最后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5. 2019年7月2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40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款第1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确认本案为涉嫌经济犯罪,依据不足。故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裁定如下:撤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初189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假规定”的内容,判决撤销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 6. 2018年11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再23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再审认为……即使康恩英伪造公司印章罪可能影响到本案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本案应裁定中止审理。” 本案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依据了“假规定”,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7. 2020年2月28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藏民申113号:“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久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中止审理规定的条件,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并无不当。” 本案中,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法院依据该“假规定”作出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裁定并无不当,该法院并未发现其下级法院引用“假规定”的错误。 8. 2018年6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3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规定……德农种业如认为赵军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自行向相关机关报案以提起刑事诉讼。综上所述,德农种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引用了“假规定”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了分析、回应。 9. 2019年12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1110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武锐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继续审理……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纠正其下级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假规定”的错误引用,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10、2019年10月8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4民终1910号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之规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由有关机关先行处理……本院认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郭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纠正其下级法院在裁定中对“假规定”的错误引用,裁定维持原一审裁定。 以上案例,仅是各地具有代表性的裁定、判决,实际上,各地法院错误引用“假规定”的法律文书非常之多。 究其原因,首先,最可能是全国法院尚未建立起包括地方性规定在内的、统一联网的法规知识库,这导致各地法官没有一个权威的平台进行检索和交流;其次,随着移动互联用户的爆发式增长,法律类的线上平台也迎来井喷,但百度等互联网公司仍然将专业领域的访问流量作为第一运营准则,其流量已然巨大到将司法机关信息公开的受众数量挤至边缘。总之,公司平台和公共服务的巨大矛盾,亟待专业性的规范、引导,否则,本文所呈现的、已经及于司法机关的不良影响,将不断扩大普通人和专业领域在信息时代的数字鸿沟,最终恶化的是司法案件的整体处理成本。 不论原因如何纷繁复杂,《管子·明法解》曾道:“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裁决当事人的诉求,直接关系到其切身利益,理应是极其严肃、严谨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这样一个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否定存在的规定,竟然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了多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之中,而且还被反复的分析论证,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和反省。
【延伸阅读】:下午察:30多家司法机关集体翻车 来源: https://www.zaobao.com/news/china/story20260427-8962086?ref=home-china-news 一部不存在的法律,竟在中国各地30多家法院和检察院被郑重援引。(示意图) 一部不存在的法律,竟在中国各地30多家法院和检察院被郑重援引,而且错误持续七年之久居然无人察觉。 直到本月,四川省巴塘县法院公告引用相关虚假法规后被上级法院提醒,才引发全国范围自查。这个司法界低级的集体乌龙,才在多年后公诸于世。 事缘印章使用年限久,章体磨损严重、印记模糊,巴塘县法院办公室在今年1月发布一则更换新印章的公告。公告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最高法院批准并为其制发了新印章。 2026年1月,巴塘县法院发布更换新印章的公告。(巴塘县人民法院公众号截图) 在地方法院意料之外的是,它所援引的《印章管理办法》竟是一部从未出台、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虚假法规。 新印章启用三个月后,巴塘县法院工作人员被提醒,所谓的《印章管理办法》并不实际存在。工作人员直言:“我们也没想到这会是错的,因为这是我们效仿其他法院公告起草的内容。”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发布提醒:部分法院在发布对外公告时,出现了错误援引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求辖区各法院立即开展自查。 事件曝光后,中国媒体很快发现这并非个例。根据《新京报》不完全梳理,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过10个省份的30多家检察院、法院,在它们发布的印章启用或更换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各地司法机关随即删除相关错误公告。而后,其他单位也被揭犯过类似错误。例如,呼伦贝尔市编办2019年印发《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在文件制定依据部分,就曾明确列入《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中国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强调,上述两种《印章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单位的引用都是不对的,尤其是司法机关,更应当知道这是虚假的。” 法院直接照搬照抄 错误为何产生?巴塘县法院工作人员承认,调查显示公告起草人员参考了网上搜到的其他多家法院、检察院发布的同类公告,其中均援引了相关条文,“便错误地认为该写法为通行做法,直接照搬照抄,缺乏独立判断和审核把关”。 此外,工作人员发布公告前,未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安部等官方渠道,对印章管理的相关法规、名称及现行有效性进行核实。“该公告经过内部三审三校审核,但审核环节也未能发现法规援引的错误,导致错误公告最终对外发布。” 据巴塘县法院工作人员的自我检讨,这次错误的公告暴露出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盲目模仿其他法院公告,缺乏独立判断和审核;二是工作人员工作不够严谨细致,未对法规依据进行核实;三是审核环节把关不严,未能发现法规援引方面的错误。 一名曾任公安部印章专家、有着40多年印章管理研究经历的专业人士告诉《新京报》,在印章管理规范上,不存在的法律能被援引数年,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碎片、零散化以及管理的不规范性。 有舆论也认为,更换印章是机关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层面的一项常规政务工作,公告出现错误是内部流程疏漏,并不涉及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裁判权力的核心职责,公众无需小题大做,也不必过度质疑司法的公正。 “空气法”闹剧一再发生 然而,多数网民并不买账,戏称此次乌龙为“空气法”闹剧。有人更批30多家法检集体翻车太荒唐、太离谱、太尴尬,“这世界真是个草台班子”。 也有网民比喻说,这就像裁缝不会用尺子、厨师不认识盐,说不过去啊! 还有人讽刺:“这事儿就像有人拿着一张假币去银行存钱,结果银行柜员不仅没看出来,还帮着数了数。” 何况,地方司法机关引用不存在的“空气法”并非首次发生。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20年,就有人发现,一个虚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被不少上诉人引用。尽管最高法院曾在几篇裁定书中明确提出上述法律依据不存在,仍有一些地方法院直接指出《意见》存在并据此对案件进行判决。 界面新闻文章也称,媒体早在10多年前就曾曝光,多家地方法院依据原民法通则、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根本没有出现过的规定进行判案,引发社会哗然。 归根究底,类似低级错误一再发生,显然不能简单归因于工作层面的疏忽大意或不够严谨。 地方基层工作的虚浮作风 新华社就发表评论批评,这映射出一些地方基层工作的虚浮作风、形式主义。 评论认为,破除假法规背后的真问题,必须紧抓虚浮作风的源头和根本。“只有从思想深处破除形式主义,从制度层面压实审核责任,从行动上锤炼严实作风,从严追责问责、堵塞流程漏洞,才能杜绝‘空气法’闹剧重演,让求真务实工作作风落地生根。” 客观地说,法院和检察院作为法律权威机构,本应知法,岂料却未能识别基本法条的真伪。长此以往,这无可避免地会让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专业性产生质疑乃至忧虑,削弱社会对法治的信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有网民就总结说,一枚印章公告的“乌龙”背后,是司法机关对程序合规的漠视和法律敬畏心的缺失;当执法者自身怠于核验法条,法治的严谨便无从谈起。 小印章这次牵出的大问题,值得各方正视,否则假作真时真亦假,类似小错终酿大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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