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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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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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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初查方法——“两根线”、“四种人”、“六大策略”


发布时间:2026-5-13 16:26:32 来源: 浏览:
初查在正式立案前实施,侦查在立案后才能展开。初查的任务是根据举报材料或线索,收集证据,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已达到了立案标准,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和收集全部证据,根据已

经济犯罪案件初查的工作内容是审查举报材料和线索,并根据举报材料和线索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①“紧盯两根线,即盯住“人”和“账”。人既可能是实施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牵连者、知情人。账是指财务与资金流水,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对象,又是犯罪行为的载体,“人”和“账”与案件线索有内在的联系,围绕案件线索查清“人”和“账”,是初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②“接触四种人,即涉案知情人、经办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采取相应的稳妥方法进行外围的调查摸底,了解上述人的基本情况,确定如何接触的步骤和方法。实践中,知情人往往是最重要、最直接的初查对象,所获得的证人证言对查明案情有重要的作用。在署名举报中,接触举报人是必要的调查措施,可以从举报人那里获得更多、更具体的线索和材料。在匿名举报中,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在被举报人所在范围,采用间接或正面接触方式去接触涉案单位或者被举报人,初步了解核实线索情况。在掌握基本案情后,进行分析判断,有选择地确定接触被举报人的方式和时机。

③严格保密。案件初查是在不能确定有无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展开的,保密工作既是初查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初查工作取得成效的保证。初查中暴露调查策略和意图,可能会失去初查工作的主动权。初查工作应以秘密调查取证方式为主,以公开调查为辅。

初查在工作方式上最主要的特点在于以秘密调查取证为主。初查阶段的调查手段,法律赋予的权限是受到限制的,对被查对象人身和财产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初查工作一旦暴露,让被调查对象发觉,可能会促使其采取反侦查措施,因而初查一般要秘密进行,隐蔽身份、隐蔽意图、隐蔽调查手段、隐蔽调查方向,并根据需要争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

在初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

2011年12月29日最高检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不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调取初查对象的通话记录,查询初查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资产信息和房产、车辆等大宗支出信息,查阅或者复制相关帐目资料,经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同意,也可以调取相关帐目资料。根据办案需要,办案人员可以对相关材料及物品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复制”。

2018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立案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线索不明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初查中要讲究方式和谋略。初查工作谋略,是指初查工作人员为了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在依法进行专门调查活动或采取相关初查措施的过程中,根据初查中出现的各种不同情势,对调查工作作出谋划和设计。在初查中常用的谋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案隐案法。即假借调查已经公开的其他案件之名,查本案线索之实,以达到转移外界注意力、舆论和视线的目的,达到麻痹被查对象,使其作出错误判断和行动。如以调查某已公开的案件为名,将所要调查的证据资料混合在公开案件资料中一起予以调取,有目的地收集资料、询问证人,将真实意图隐藏。如以查违纪问题和查税务问题作掩护,借机寻找初查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利用纪检部门的“两规”“留置”措施,与纪检部门联合办案已成为侦查部门经常采用的方法。

2、示假藏真、借车行路法。即侦查人员借用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力量获得初查的证据,是既能隐藏初查意图,又能获得证据的有效方法。例如,可以通过商请或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海关、城建、银行等执法执纪部门以行风测评、定期审计、专项检查等名义查账,或者通过提请公安机关对涉及偷税、漏税、赌博、嫖娼等违法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的“污点证人”进行调查,秘密获取证据材料。这样既能防止打草惊蛇,又能获取证据材料。

3、声东击西法。在初查中,以佯动制造假象迷惑对手,为侦查人员隐蔽真实意图、暗中从另外其他方向调查创造条件。或为隐蔽初查对象和意图,不以办案机关的名义,而以别的公开身份或者合乎情理的形式开展调查,秘密获取情报信息。

4、找薄弱点,选择突破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的初查手段灵活运用。初查不是全面的调查取证,一般来说,选择举报线索中具体明确、容易查明的简单事实入手,是突破案件的便捷方法,证据收集工作也容易落实。

5、投石问路,引蛇出洞。在寻找突破口困难的案件中,办案单位可能会有“经营”案件的工作思路,为犯罪人创造一定的条件,诱使犯罪嫌疑人自己跳出来,甚至故意让犯罪嫌疑人闻到一点风声,让其串供、伪造证据或转移财产,即让其更多地暴露,然后再寻找案件的突破口。

6、利用矛盾,分化瓦解。一般而言,涉财案件在涉案当事人之间既有利益合作,也有利益之争,如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矛盾,贪污案中用“假账”平账的矛盾,分赃不均的矛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矛盾等。在把握了这些矛盾后,可以被用来分化瓦解同案人,达到初查的目的。一般说来,在多人犯罪或共同犯罪中居次要地位、主观恶性较小、利益所得不多以及可能存在被蒙蔽情形的同案人比较容易被分化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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