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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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立案条件与普通刑事案件是相同的,要同时具备“认为有犯罪事实”的事实条件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件。除这两个条件之外,由于经济犯罪经济之“经济”的特殊性,经济犯罪立案条件另增加了“数额、 |
经济犯罪的立案条件与普通刑事案件是相同的,要同时具备“认为有犯罪事实”的事实条件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件。除这两个条件之外,由于经济犯罪经济之“经济”的特殊性,经济犯罪立案条件另增加了“数额、结果和情节”标准要求,立案使用的是更加具体化的“事实+数额+情节”的立案标准模式,数额(金额)是针对结果犯而言,情节是针对行为犯而言。经济犯罪立案和普通犯罪立案也存在着诸多区别: 1、经济犯罪立案中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是一个模糊问题。 经济犯罪案件的案件事实与市场经营行为交织在一起,其行为是不是犯罪在正式立案之前是未知的,需要甄别。由于是否属于犯罪是不确定的,因此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确定的,这就涉及一个问题有待解决,即经济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的评判标准是什么,个案中对相对方的侵害是否能够适用于对社会整体的侵害,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经济犯罪中存在大量的同案不同罚、性质认定迥然不同的判决案例。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对个案相对方的危害性替代了犯罪概念上的社会危害性,这与犯罪学理论是相悖的。 普通刑案个案的社会危害性能够独立评价,犯罪事实清楚,法条明确,普通刑案中对个体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社会整体都是能够成立的,如抢劫、盗窃等,因此,普通刑案的立案环节相较经济犯罪缺少争议。 经济犯罪个案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民交叉、罪与非罪在源头上是密切相联的,对社会危害性问题采取屏蔽模式会间接导致把财产后果事实直接等同于犯罪后果事实的结果。经济犯罪个案的社会危害性这一问题较少引起人们的关注,这是一个令人困惑、值得研究的问题。 2、立案的对象不同。 普通刑案的犯罪事实通常是独立生成的,是犯罪行为人对受害人的非法侵害。而经济犯罪案件通常不是独立生成的,具有经济经营行为的随附性,产生于市场经济行为过程中,与合同行为、经营行为、融资等行为混为一体,有所谓“正当行为掩盖论”观点,犯罪需要从市场经济行为中分离出来,犯罪行为与市场经济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过程、行为载体方面具有同一性,只有在甄别分离后,行为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才发生向犯罪的转化。 3、立案审查的目标不同。 普通刑案立案审查在于确定“有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如果确认已经发生的案件属于刑事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可结束立案审查,进入正式立案程序。而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的目标在于明确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或案件事实“是否属于犯罪”,而不是经济纠纷。 4、立案前初查的内容和手段存在区别。 普通刑案与经济犯罪案件都存在立案前的审查和初查这一程序。普通刑案的立案审查通常是通过现场勘查、现场调查、犯罪线索排查、调查访问、询问受害人、证人、寻找知情人等方式进行,初查的内容是要确认犯罪是否已经发生并找出谁是犯罪人。而经济犯罪的案情通常是公开的,犯罪人与证据多以公开面目呈现,初查主要是通过收集合同文件、账目凭证、资金流向、通讯记录、调查询问参与人及知情人等方式进行,初查的内容是“为什么要这样做、如何做”,初查要做的工作是,对涉案合同、经营、融资行为进行刑事上的评价,甄别其中的犯罪因素。 普通刑案的立案,从犯罪事实到犯罪人的调查认定,依据的是犯罪证据事实及证人、受害人的指证,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不需要也不允许以“推定”完成。而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对部分罪名还需要完成主观构成要件事实的认定,在缺乏认罪口供的情况下,这一认定多以“推定”方式完成。 5、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就是破案。 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而言,破案是刑事侦查的目标,立案后侦查的目的是找出犯罪嫌疑人并查明犯罪事实。而经济犯罪案件通常并不存在破案这个环节,经初查定性并正式立案之后的侦查工作不是要查找谁是犯罪人,而是在初查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案件事实的甄别,围绕定性展开对证据的发现和收集,即立案即是破案。 6、立案之基础事实的法律属性不同。 一般刑事案件无论破案与否,犯罪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犯罪事实的“犯罪性”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结果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一般无需借助于认识主体的主观认识。而大部分经济犯罪案件是以财产损失、不能支付、无法返还等已经发生的财产后果事实作为立案基础事实,该财产结果事实本身是“中性”的,不能直接等同于犯罪事实,须要取决于它是否是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而不是违约等经济纠纷的结果。理论上只有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财产后果事实才属于犯罪,否则只能归于经济纠纷,而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则需要首先解决其主观方面,而这一主观判断过程要介入认识主体的主观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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