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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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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举证,看民事举证和刑事证明的区别【经济犯罪辩护网】


发布时间:2026-5-27 16:39:02 来源: 浏览:
刑事证明、民事举证、证明责任、真伪不明、结论唯一、提出合理怀疑、刑事证据

2026年5月27日

【民事案】如何举证在啤酒瓶内的蚊香,是否是开瓶前就有的。

A先生与两位朋友去一家饭店吃饭,点了四瓶啤酒,喝了一半时,发现一瓶啤酒的瓶底有一段弯曲的异物,异物因浸泡已经发黑且不好辨别是何物,于是找饭店老板理论,老板不认账,说异物是啤酒瓶内本来就有的。结帐时,A在菜单上专门注明“一瓶啤酒内有脏东西有异物”。当晚回去家后,A和他的两位朋友均发生肠胃不适,都分别去了医院治疗挂水,三人共花费医药费二千余元。第二天,A拿着那瓶啤酒到了当地卫生监督所要求鉴定和处理,但监督所对已经开瓶的啤酒不做鉴定,但还是倒出了瓶内的异物进行检查,发现是一段10厘米的折断的蚊香。于是A先生到法院起诉了啤酒厂,要求啤酒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案件的焦点是蚊香是开瓶前就有的,还是开瓶后放进去的。这关系到啤酒厂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

庭审中,被告方啤酒厂否认异物是啤酒出厂前就进入瓶内的,并提供了全套的检验证据资料,证明其仅冲洗瓶子一个环节就有8道工序,说根本不可能发生瓶内还残留异物的情况,也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本案出现的这种情况,主张是开瓶后放进去的,但对于是开瓶后才放进去的这一主张,啤酒厂也举不出证据。

原告A提供的证据有莱单结账单、医疗费、到卫生所的投诉资料、自己的起诉主张、两位朋友的证言,并有饭店老板的证言。

对双方各执一词,都不能举证证明的情况,法庭无法判明案情,事实真伪不明,但是,即使事实无法查清,法院也不能拒绝裁判。

双方僵持中,原告A当庭提出,不行那就当场进行现场实验吧,法庭采纳了这一建议,当场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实验。观察发现:1、蚊香在放入啤酒瓶后一直冒气泡,但一直飘浮在上面,直到经过两个小时也没有下沉。3、经过两个小时后,蚊香颜色除了浸湿,并没有变黑。

A和他的朋友吃饭整个过程不超过一个小时,于是法庭得出初步结论:如果是开瓶后才放进去的,那么蚊香不会下沉到瓶底,也不会变黑。但涉案的蚊香是沉在瓶底的,且已经发黑。于是法庭判决啤酒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的举证比较特殊,是用现场试验的方法,是特指在民事案件中如此,讲究的是优势证据,讲究证据盖然性。刑事证明的证明标准比民事诉讼要严格的多,不仅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要满足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最高标准。

假设,本案发生在刑事案件中,上述民事案中的举证在刑事案中就存在以下更为关键的漏洞,并不能得出确定的结论:

1、法庭没有调查蚊香的来源。即A举证到法庭上去的那段蚊香,怎么证明就是案发当天晚上留存于啤酒瓶中的那段蚊香?这涉及物证的提取、移送、保管、检验诸环节,任一环节如不能排除物证被污染、被掉包的可能性的,只是提出合理怀疑,该物证就将丧失证据资格。

2、案件事实不清。吃饭的三人肠胃不适的直接原因或根本原因是什么,并不清楚。生病是否是蚊香导致的,也不清楚?因未经检验,蚊香只是其中的一种可能性,尚不能排除是饭菜导致的原因。这也属于合理怀疑。

3、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即,喝了用蚊香泡过的水,是否一定会肠胃不适,这是没有定断依据的,民事案的法庭依据一般的常情常理作出了裁判,这情由可原,但如果被告一方较真的话,本身也是不确定的。

4、刑法因果关系不清。这与上述第2个问题同一,结果事实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在刑事定案中须要建立起行为与结果之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确立,在刑事案件中虽然允许参照社会常情常理、经验等进行综合推断,但仍要满足“相反情况、相反证据、相反事例”的排除,任何相反证据、相反事例的提出,一旦证实,就会让个案中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

5、在上述四个方面都已经解决的条件下,要刑事定案还须具备主观上的条件,具备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不具备主观条件,不是故意追求的,仍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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