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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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观必备要件,也是区分本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核心。由于主观心态难以直接证明,司法实践通常依据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行为进行综合推定。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 |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观必备要件,也是区分本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核心。由于主观心态难以直接证明,司法实践通常依据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行为进行综合推定。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①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及担保,仍虚构项目或资质与他人签约;②取得对方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变更联系方式、隐匿资产;③将取得的财物用于赌博、吸毒、还高利贷或个人挥霍,导致无法返还;④收到财物后,将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抽逃出资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置,逃避返还;⑤虚构合同标的已出售或抵押的事实重复签约骗取款项。 反之,若行为人签约时有履约能力或部分履约行为,因经营失败暂时无法履行但积极协商补救、未逃匿、未隐匿资产的,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疑问解答 问:公司签合同后把货款用于偿还公司其他债务,是否一定构成非法占有? 答:不一定。如果该货款本应用于合同履约却被挪用于偿还公司既有合法经营债务,且有证据证明公司仍在组织货源、推进履约,仅属资金使用不规范或违约,不能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若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真实货源,且隐瞒真相骗取款项后全部用于还旧债而无任何履约举动,则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问:签合同后经营失败跑路躲债,事后愿意还钱,能否排除合同诈骗? 答:收受财物后逃匿本身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因素,但如果能证明逃匿是因害怕被暴力讨债等非恶意占有原因,且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可在辩护中主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作为罪轻情节。不过若逃匿时伴随转移隐匿资产行为,仍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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