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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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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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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对“一对一证据”的应对


发布时间:2026-6-26 14:15:18 来源: 浏览:
在重视突破口供的同时,面对“一对一证据”,侦查机关会着重证据链的构建,以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以行贿、受贿为例,行为起因、行贿动机和目的、取款、联络方式和内容、会面场景、交接过程、知情人、甚至包装物
      1.重视侦查取证的全面性,注重证据链的整合。
在重视突破口供的同时,面对“一对一证据”,侦查机关会着重证据链的构建,以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以行贿、受贿为例,行为起因、行贿动机和目的、取款、联络方式和内容、会面场景、交接过程、知情人、甚至包装物等,都可能成为证据链的一环。这些间接性的“周围证据”不是嫌疑人逃避供述就能涵盖的,有的环节是顾及不到的,“一对一”证据的嫌疑人无法在每一环节上都能做到滴水不漏。这些环节如能彼此连接、相互印证,有助于摆脱对“一对一口供”的依赖。
      2.讯问策略与攻心策略。
攻心策略,心理防线的突破是侦查机关应对“一对一”证据案件的重要手段。贪污贿赂案件犯罪主体多是具有高学历和一定地位的成功人士,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他们相信凭借自己的生活经历和社会关系能大事化小,能够摆平;第二,他们认为在“一对一”证据情况下,天衣无缝,只要自己不开口,办案机关就会查无对证;第三,往往订有攻守同盟,但因缺乏经验并不清楚这种攻守同盟的可行性如何;第四,害怕漫长的刑期,也担心自己刑事犯罪会影响配偶子女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在以上因素综合作用下容易采取对抗策略,能不供就不供,能少供就不多供。侦查机关的应对方法有:转换办案节奏或转换讯问地点以影响心境;利用案件中的特别信息打乱其心理平衡;分级审讯,逐步加压,瓦解其心理防线;分析、寻找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支撑点;根据犯罪嫌疑人寄希望于攻守同盟的特点,有选择地突破一点,再各个击破;对既有证据的择机使用,打破侥幸心理。重点是从精神上和心理上瓦解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让嫌疑人从侥幸、害怕、抗拒等心理中逐渐释放,最终走向供述。
      3.注重间接证据的收集。
      (1)注重对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向的调查。
赃款来源和赃款去向是经济犯罪证据链中两个重要的方面。在经济犯罪一切可能的证据中,这两个方面证据包含的客观程度和可信度是最高的,如取款银行流水凭证、账户转移款项的凭证等。这两个方面的证据在推定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程中也会起到重要作用,可以直接反映行为人的动机目的。
      (2)注意收集再生证据。
在实施犯罪后,为反侦查、销毁证据、掩盖事实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会产生新的证据,即再生证据,如订立攻守同盟,作何种安排,转移赃物赃款,打借条,临时退回款项,突击投资等。这类行为形成的再生证据其证明力并不低于原生证据,甚至高于原生证据,是证明犯罪的有效手段,因为此类证据全部围绕着如何掩饰犯罪而为,指向明显。在“一对一证据”不好突破的案件中,再生证据有时会成为侦查机关优先考虑的侦查重点,甚至会制造让再生证据生成的机会。再生证据在证明犯罪上是十分有效的手段,获取了这些证据就等于“不打自明”。对于再生证据,辩护律师通常无话可说。
      (3)围绕请托事项的前因后果展开调查。
贿赂犯罪中,对相关请托事项和事由进行调查取证,是一项比较有效地收集证据渠道,俗话说“无利不起早”,围绕请托事项,行为人会发生各种社会联系,这些联系犹如蛛网的蛛丝,给侦查人员以指引,引向其他涉案人员和线索。新类型的贿赂和获利方式,如干股、提干、利益输送、不平等竞争机会等都可能成为调查的突破口。
      4.注重细节以应对“一对一口供”的翻供。
细节被视为对付“一对一证据”翻供的有效方法,如带有标记的赃款赃物、单位账簿的原始记录、实施行为具体时间、地点及个别特殊情节、相关知情人、钱物去向等。上述证据中链节越多,结合越密切,证明作用就会越大,而且细节越多,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就会越低。
      5.通常情况下,有过有罪供述的如无特殊情况多会被定案定罪。
在“一对一”贿赂案件中,供述不稳定、翻供、时翻时供的情形较为普遍。类似案件中口供如何采信是人们比较关心的,依笔者的观察,假如涉案有10份供述笔录,其中有罪和无罪供述各占一定比例,或者有罪供述只有其中的一两份,在这种情况下,凡在侦查阶段有过有罪供述其后又翻供或当庭翻供的,律师做证据不足辩护的,法庭采纳证据不足辩护意见的概率是较低的,公诉方会运用之前有罪口供来认定案件事实,对当庭翻供的,会采用“庭前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庭前供述与案件事实相符”印证认定方法,不会妨碍最后的定案。
因此,被告人翻供,如无相反的证据,真正能起到作用的比较少。通常而言,可能仅在以下情况会有作用:案件缺少客观证据,只以言词证据定案;公安存在无法排除“非法取证”的情形;矛盾明显且无法排除的;在翻供后其他证据有欠缺无法使用“相互印证”方法定案等。如果出现了这些情况,案件可能存在“孤证不能定案”“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矛盾无法排除”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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