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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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民事追偿基本要让位于刑事追赃。这一篇写给两类人:一类是已经踩雷的集资参与人,一类是涉案公司实控人、家属或协助方——两边的规则完全不同。一、集资参与人的清退规则与责任自担首 |
非法集资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民事追偿基本要让位于刑事追赃。这一篇写给两类人:一类是已经踩雷的集资参与人,一类是涉案公司实控人、家属或协助方——两边的规则完全不同。 一、集资参与人的清退规则与责任自担 首先要纠正一个常见误解:非法集资不是"警察打掉平台后把钱没收",而是应追尽追、应退尽退、按比例发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清退资金来源包括:集资余额、集资收益及转化资产、非法集资人及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从集资本身获取的经济利益、隐匿转移的资产、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返点/佣金等。 但第二十五条同样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意思是:追得回来的部分按比例发还,追不回来的缺口,法律不再兜底。这也是为什么经侦办案时常说"早报案、早登记"比"等平台自己回暖"重要——登记顺序会影响清退阶段的债权人清册纳入。
二、涉案主体的责任分层与从宽空间 非法集资人(发起、主导者)与非法集资协助人(明知而提供帮助并获利者)责任不同。行政层面,牵头部门可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 20%–1 倍罚款,协助人处违法所得 1–3 倍罚款;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 176 条或第 192 条追诉。 对实控人和家属而言,《2022 解释》第六条是真正的"黄金窗口"——该条明确: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条在执业中用得非常多。不少民营企业在扩张期通过亲友+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用于实体经营,本身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旦察觉风险,在公安立案前或最迟公诉前主动清退、配合审计、固定资金用于经营的账证,是有机会把"刑责"压到"免刑"甚至"不诉"的。反过来,一旦进入"携款失联、销毁账目、假破产"这几类司法解释明文列举的情形,非法占有目的就会被锁定,非吸升格集诈,量刑直接从 10 年以下跳到 7 年起、甚至无期,辩护空间急剧收窄。 最后提一句家属常问的:"公司都爆雷了,我作为配偶 / 父母要不要跑?"——除非你本人参与了宣发、走账、签合同,否则单纯的亲属关系不构成共犯;但名下账户若代收过集资款、替实控人转移过资产,就可能落到"协助人"甚至共犯的圈里,这一步的边界要早请律师把账理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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