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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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是需要专业知识、运用智力的犯罪,有很强的专业化、智能化特征,有“职业犯罪”“智能犯罪”称谓。 |
| 经济犯罪是需要专业知识、运用智力的犯罪,有很强的专业化、智能化特征,有“职业犯罪”“智能犯罪”称谓。经济犯罪与行为人所从事的专业、职业密切相关,特别是在涉及证券、金融、银行、股权投资、融资、信用证、保险、网络等领域的犯罪,专业知识和专业化操作是必备的,新的融资模式与新的交易方式以人们想象不到的速度更迭,电子、电信技术更级换代十分迅速,专业性十分强,依附于其中的经济犯罪认识难度可想而知。 1、经济犯罪主体通常是利用自己熟悉的职业技能和专长,在自己熟悉的领域中实施犯罪,这是经济犯罪有别于其他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志。行为人多受过高等教育,从事的多是商务、经济管理、融投资行业,处于市场经济的“一线”,是相关专业的行家里手,十分清楚所从事行业的漏洞和机会,他们也会用知识武装自己的行为,减少犯罪暴露的机会。由于事先的安排和策划,受害人一方并不会觉察到受害的事实,一般要等到财产损失结果出现后才会有所觉察。 2、事前精心策划。在实施犯罪之前大多经过精心组织,对行业内的漏洞和法律法规进行过研究,如金融领域的犯罪不仅要熟悉金融专业知识,而且对金融机构人员的操作习惯、管理层面的薄弱环节也会研究,针对金融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制订周密的作案计划,或内外勾结,作案成功率较高,暴露程度低,并且犯罪暴露的时间会迟延。 3、反侦查能力较强,辩解理由充分。大多犯罪人利用其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行为方面的优势和经验,对侦查或初查有一定的应对措施。在有的经济案件中,犯罪后果究竟如何会发展,有时还需要市场来最终检验,这也是他们辩解的一个理由。 4、智能化。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犯罪手段更趋现代化和智能化,借助电子商务、网上购物、远程教育、自动银行、网上融资等平台实施犯罪日益增多,网络诈骗、网上交付结算、计算机程序类犯罪、运用高科技手段解码侵入类犯罪频发。网络化,电子技术化在部分经济犯罪中的程度已经十分突出。 5、法律的滞后性。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法律永远落后于实践。不断涌现的新型经营方式、新的融资模式等,决定了经济犯罪不断地呈现出新的特点,孕育出新型的经济犯罪,这些新型的经济犯罪是否违反刑法,有时需要有一定的司法沉淀时间。从一定角度上,司法对新型经济犯罪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法律空白地带相应地也就多一些,所谓的法律“空子”也就会多一些。如在金融领域,针对新的金融交易工具和金融模式所出现的交易投机与金融诈骗类犯罪日渐增多,期权诈骗、基金对倒(合谋侵害基金所有者的应得利益)、新型洗钱等都属刑法上尚处发展阶段的犯罪新类型。 6、团伙犯罪,有明确的组织分工。个体实施重大经济犯罪的案件是相对较少的,因其缺乏实施的人员组织、分工和配合,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多是多人联手,分工合作,制定计划,周密实施,犯罪前后均有安排,既有专业性,又有组织性。有的经济犯罪如银行类犯罪以内外配合为特点,各展所长,这类犯罪往往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也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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