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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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往往是控辩焦点。根据《刑法》第30条及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定单位犯罪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四个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必须是依法设立、有独立名 |
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往往是控辩焦点。根据《刑法》第30条及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定单位犯罪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 四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必须是依法设立、有独立名义和财产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且具备独立性。 意志要件:犯罪行为体现单位整体意志,经集体决策或负责人决定,而非个人擅自行事。 利益要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分配给单位成员),而非个人私分。最高法纪要明确:"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法定要件:刑法分则明文规定该罪可由单位构成,否则仅追究自然人。
三种"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以下情形直接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犯罪工具型: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实施犯罪的。 以犯为主的型: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盗用私分型: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此外还需注意一类边缘情形:以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的,认定为单位犯罪;违法所得归总部的,总部才是适格主体。这一区分对集团化企业的刑事责任切割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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