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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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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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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单位犯罪?——从立法沿革到核心特征


发布时间:2026-7-3 15:38:04 来源: 浏览:
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常与"法人犯罪"互换使用,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常与"法人犯罪"互换使用,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单位犯罪,1987年《海关法》首次确立单位可成为走私罪主体,1997年刑法第30条、第31条正式以法典形式确认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至今刑法分则中可由单位构成的罪名已逾百个。

单位犯罪的三个核心特征

第一,主体特征的包容性。单位犯罪的"单位"不限于国有或集体性质,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均可构成;机关指国家机关,团体指人民团体。需注意:独资、私营企业构成单位犯罪要求具备法人资格,但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分支机构的,也可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二,意志特征的集体性。单位犯罪必须体现单位整体意志,通常表现为经单位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会)集体决定,或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决定,而非某个员工擅自以单位名义行事。

第三,法定特征的限定性。我国对单位犯罪采限制立场——只有当刑法分则或特别法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时,才能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单位实施盗窃、诈骗等未被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仅对组织、策划、实施的自然人按个人犯罪论处。

 一个经典反例:专门用来偷东西的"小偷公司"实施盗窃,不构成单位犯罪,只能按自然人盗窃罪处理——因为刑法未规定盗窃可由单位构成,且该类"公司"实为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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