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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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单位的处罚: |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单位的处罚:无限额罚金制 对单位一律判处罚金,且我国对单位罚金采无限额制——法条一般不规定具体数额区间,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单位承受能力等裁量。罚金从单位自有财产中支付,不得向股东或个人追偿(除非存在人格混同)。
对自然人的处罚:两层责任人的区分 这是单位犯罪中最精细也最容易混淆的部分。根据2001年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具体实施犯罪中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可以是经营管理人,也可以是职工(含聘任、雇用人员)。 重要界限: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普通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这是很多"打工人"脱罪的关键点。 单罚制的例外 少数罪名只罚责任人、不罚单位,典型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徇私枉法类部分罪名等,属于"法律规定除外"的情形。 此外,单位责任人与单位之间是各自独立的犯罪主体,并非共犯关系;但多名责任人之间可按共同犯罪处理,实践中会区分主从犯量刑。若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撤销、注销或破产,单位不再追诉,但仍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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