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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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重心在于证据裁判,从源头上提高证据调查收集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提高证据的质量 |
|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重心在于证据裁判,从源头上提高证据调查收集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提高证据的质量,成为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工作要求,成为检验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质量的标准, 证据裁判推动侦查机关的办案风格发生了一次重大转变,侦查工作重心前移,“证据办案”成为指导刑事侦查工作的导向,证据意识全面加强,从之前依赖口供定案向客观证据和口供并重转变,从曾经的查明犯罪向证明犯罪转变,从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向真实性与合法性并重转变,从打击犯罪向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获取口供的做法将面临证据被排除的风险;工作中提前以审查起诉证据标准甚至审判中的刑事证明标准对照侦查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以确保“证据办案”的落实;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不仅会面临被退回补充侦查的风险,还有可能面临“案件诉不出,判不下”结果。 1.从偏重实体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司法理念。 司法公正要以看得见、摸得着、人民群众能够具体感受到的方式实现,证据裁判、庭审实质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法律要求,而落实和实现方式则体现在程序正当和程序正义上。缺乏程序保障、缺乏程序正义,对实体公正的追求会导致程序上漠视人权情况的发生。 在当代刑事司法理念中,程序正义不仅是实体正义的保障,而且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的理念逐渐普及。由此,在刑事审判中当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时,效率已经不再是唯一追求的目标;在证据和案件事实上存疑时,效率要向程序做必要退让。确保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要求的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让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公正。2.“证据办案”,从片面重口供向与客观证据并重转变。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是侦查工作的核心。在证据裁判理念下,能否收集到有效的证据,证据能否过关,能否经得过庭审质证,关系到侦查工作的成败,侦查机关继续延续过去的一套工作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过去,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中,注重追求实体真实,只要证据材料是真实的且具有相关性,无论取得手段是否合法,都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出于对口供的偏爱,为逼取口供不惜刑讯逼供,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地损害了司法公正。非法口供强制排除原则的贯彻实施,凡以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将不再具有证据资格,无法进入案件,这有效地打破了重口供的“口供为王”办案思维,阻止了为获取证据不惜一切手段的非法取证方法的动机,获取合法、有效证据成为侦查办案的主旋律,“一切用证据说话”,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 3.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变。所谓查明,就是通过调查研究,调查有关事项的真伪,而证明需要用证据作为基础来明确事项的真伪,证明比查明的难度更大、工作要求更高、证据标准更具体、程序要求更全面。查明是证明的基础工作,而证明是查明的归宿,证明犯罪是刑事诉讼的目标。强调证明事实的办案观,有利于增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提高办案质量。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经法庭审理查明”应向“经法庭审理、证据质证,证明如下事实”转变。 4.从依赖人证的证明方法转向客观证据与人证并重的证明方法。 当代司法证明已经进入了以物证为主要证明手段的“科学证据”时代,依靠人证、依赖口供和证人证言的办案方式,无法有效应对证人翻证、被告人翻供后带来的被动局面。大多数冤假错案的发生,与过度依赖言词证据密切相关,为了获取想要的证词,刑讯往往成为逼取口供的重要手段。“用证据说话”,注重科技在发现和收集证据中的应用,养成证据办案意识,重视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摒弃“口供情结”,正在改变依靠人证办案的侦查思维模式。 5.“捕诉合一”。 “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是相对应的,我国此前实行的是“捕诉分离”,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证据裁判原则的落实,侦查机关在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时会面临证据能否过关的问题,为了提升证据质量,避免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便希望在侦查阶段就能得到公诉机关的意见指导。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也希望在源头上就对证据的收集加以指导,此即侦查和公诉在侦查阶段的“合一”。 “捕诉合一”是指批捕和起诉由同一个检察官承办。“捕诉合一”另一因素是办案终身责任制所带来的压力,“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通过捕诉一体化,检察官提前介入,既把握批捕标准,也关注捕后诉不诉得出、判不判得下。侦查阶段检察官提前介入就可以引导侦查取证,“靠前指挥”,指导还需要调取哪些证据、证据标准要达到什么程度等。提前介入可能会削弱“相互制约”,这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一个道理。 侦查机关工作重心前移、“捕诉合一”、公诉机关提前介入,这能够提高证据的标准和质量,让侦查权得到了法律上的“照顾”,但法律上并未相应地赋予侦查阶段刑事辩护以新的内容。检察院提前介入还有公开化和律师知情权的问题,指导了哪些内容,显然是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事实,但目前的“合一”是公安与检察院两家的内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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