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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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刑案侦查主要采取“从事到人”“从案到人”的侦查路径,或从犯罪线索入手查找犯罪人,或从犯罪痕迹物证入手查找留下和形成该痕迹物证的人 |
| “以案找人”与“从人到案”不同的侦查路径 普通刑案侦查主要采取“从事到人”“从案到人”的侦查路径,或从犯罪线索入手查找犯罪人,或从犯罪痕迹物证入手查找留下和形成该痕迹物证的人,或从犯罪后果事实找到实施该行为的人。为了查获犯罪人,侦查机关还会根据现场遗留的犯罪信息勾画犯罪人的人物画像,划定排查摸底范围等。刑案发生后,犯罪线索往往是十分有限的,侦查工作是一条由已知探知未知的艰辛之路,是一场与犯罪斗智斗勇的交锋。案情分析、制定侦查方案、划定侦查范围、摸底排查、走访、调查取证,一切围绕犯罪线索、查获犯罪人这一目标展开。时间、空间、工具、痕迹物证、现场遗留物、赃物处置、因果关系、职业技能、知情条件、反常表现、前科动力定型、并案线索等,均是刑事侦查中的重要因素。 在经济犯罪侦查中,上述因素一般都不具有决定性意义,能否定案依靠的不是这些因素。与普通刑案侦查“以案找人”不同,经济犯罪主要采取“从人到案”“从事到案”的侦查路径,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是在案件事实已经公开,潜在嫌疑人已经清楚的情况下展开的,“人”和“案”已初步明确,证据资料通常也是公开的,调查的重点不是“谁做的”,而是“为什么做、如何做”,查明行为时的动机目的。侦查工作围绕立案定性展开,围绕定性组织案件事实和证据。 “从人到案”的侦查路径,侦查终结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既包括犯罪发生的客观形态,也包括侦查机关自由裁量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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