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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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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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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间阶层人员的身份分析。


发布时间:2026-7-15 16:46:04 来源: 浏览:
作为一个现象,值得单独提出讨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除涉案主犯外,中间阶层的人员也分为不同的等级,等级靠上的中间人员可能会被列为从犯,而等级靠下的中间人员却可能不被纳入案件中

作为一个现象,值得单独提出讨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除涉案主犯外,中间阶层的人员也分为不同的等级,等级靠上的中间人员可能会被列为从犯,而等级靠下的中间人员却可能不被纳入案件中,与案件无关。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部分人员在公司中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实质上并无很大区别,也无法具体量化,如果有区别,可能也仅是职务或工资数额上的区别,但职务和工资高低只是表面上的,与犯罪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司法机关确定从犯范围的时候是以他们所认为的、参与人员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划分的,通过这一划分,原本差不多的同事之间有的就成了犯罪从犯,而有的却平安无事。对相差不大的同事之间的这种划分,公安机关有时给不出明确的理由,事实上办案机关的划分起到了预先定罪的效果,在公平性上是欠缺的,在标准界限上是混乱的。


最高法在多个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通过主观上的分界作为一种处理方法,在同一个案件中可以分别定性,对决策层和实际控制人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对中层及中层以下人员可以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定性的理由就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做法是比较勉强的,就法理上而言,单位犯罪中从犯的主观要受制于单位意志,从犯是否可以拥有单独的主观意志值得研究,不是受制于单位主观意志的行为可能与单位犯罪并不存在关联。但分层定性这个做法是比较公允的,它兼顾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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