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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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年的一次国际反腐败会议中,曾提出这样一个观点:腐败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 |
在早年的一次国际反腐败会议中,曾提出这样一个观点:腐败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国际反腐会议提出这一观点,并非在倡导什么,而是反映了经济发展过程中随附产生副产品的一种衍生机制,反映着经济与与经济犯罪之间的伴生关系,这种联系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客观认识这一必然性是解决腐败问题需要纳入总体考虑的必要前提。经济与经济犯罪之间的寄生关系,是经济犯罪随附性的高度概括,随附性是经济犯罪的根本特征之一,反映着市场经济与经济犯罪之间伴生的内在联系,能够为我们研究和针对腐败及经济犯罪提供有益的思考路径。 经济犯罪不只在当代才有,它应是随着私有制产生而产生的,与社会经济生活如影随形,围绕着人类贪欲这一主轴发展变化,并与人类早期的生存本能息息相关,因为“屯积”的越多意味着在饥荒和天灾中的存活几率更大。随着货币与资本的诞生,贪欲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长足变化;贪欲发展到一定程度,其攫取财富的手段和范围就会发生质与量的变化,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从而引发法律的惩罚,犯罪的概念古已有之,到了近代经济犯罪的概念被提出。人类社会刑罚的主要对象除关系到政权、属地、人口却不需要发动战争以解决的问题除外,财产类犯罪一直是一切民族和国家刑罚的主要对象。货币在经济犯罪的演变历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货币能将一切异质性事物如粮食、土地、尊严都转化为同质的数字,货币自然也就成为经济犯罪的首要对象物和工具,近年来数字货币、电子货币的出现是人类社会财富表现形式的巨大变化,货币第一次变得无限,因为数字没有天花板,追逐数字本身就取代了追逐具体幸福的目的,随之而来的是社会财富流转方式的变化,财富的转移表现为数字在虚拟空间中电讯号的转移,随附带来的就是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段和方式也都发生了变化,新型经济犯罪和新的罪名被不断补充到经济刑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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