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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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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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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的证据标准【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6-8-6 14:24:40 来源: 浏览:次
初查在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明确的证据标准。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精神,初查是在审查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调查措施。

      初查在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明确的证据标准。

      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精神,初查是在审查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调查措施。在经济犯罪概念出现之前,审查和初查在刑事案件中都是客观存在的前置程序,因为,任何提交到侦查机关的案件和线索,是否属于刑事而不是民事纠纷,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如果不进行审查和初查是无法确定的。刑事立案环节的审查、初查、侦查三个用语,反映了一定的递进关系,在证据的要求上有递进关系;整个侦查阶段中立案、逮捕、移送起诉三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也存在递进关系。

      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这实际上是一种主观认识标准,而初查能做到的已经远远超出“认为”,而是向“确实、充分”靠拢了。

批捕环节对证据的要求: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

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对证据的要求: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与审查起诉、审判标准已经基本统一了。

      初查的启动标准,比立案标准“认为有犯罪事实”则还要低一些,2020年7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审查并无具体证据标准,在同一条中又规定“发现案件事实或犯罪线索不明时,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部使用了与最高检一样的用语“调查核实”,而不是“初查”,由该条可见初查启动的要求有两点,一是案件事实不明,二是犯罪线索不明。

    (上海刑事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上海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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