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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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20年7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根据前述规定,刑事犯罪立案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这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其法律条件。 1、事实条件,它又包含两方面内容:。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并且依据刑法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它又包含两方面内容: 其一,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某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的行为已经发生,有犯罪事实存在。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就不应立案。 其二,要有证据证明。司法机关对控告、举报和自首的证据材料“迅速审查”,包括进行必要的调查。 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已经触犯刑法,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上海诈骗罪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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