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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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立案“甄别”机制表现为单方裁定,缺少应有的对抗平衡机制。立案的功能在于发现犯罪事实,属于认识活动,实现这一认识 |
经济犯罪立案“甄别”机制表现为单方裁定,缺少应有的对抗平衡机制。 立案的功能在于发现犯罪事实,属于认识活动,实现这一认识,需要通过“对立统一规律”来完成,对立的双方既相互关联又相互排斥,既对立又统一,由此推动着事物的运动和发展。对立统一规律是建立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这是我国学者的共识,如陈光中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新编)》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刑事辩护制度,包括律师辩护制度,是依据马克思列宁东思想为理论基础制定的,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对立统一规律更具有决定性意义……(控告与被控告)这种矛盾的运动促进案情的查证、核实工作,并将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达到统一”。刑事辩护制度就是靠对立的双方在陈述本方观点和依据、批驳对方观点和依据的过程中,把案件事实全方位地展现出来,让裁判者做出正确的判断。 经济犯罪立案中的甄别机制与普通刑案“发现”犯罪事实不同,它是在“发现”的过程中融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相当于一次司法认定,而这一认定是由公安机关单方作出的,缺少抗辩对立面,缺乏公开性,呈现为一种单方碾压态势。缺乏对抗性保障机制有以下三方面隐患: 其一、如何保障收集证据的全面性。由于追诉机关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诉讼职能,他们在心理上更多地关注指控的成功,偏向于收集有罪的证据,容易忽视对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这种“证据偏在”倾向自然会影响后续办案过程。 其二、如何保障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在立案阶段,如果允许辩护人介入,可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活动起到监督作用。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若有律师在场,可形成有效监督,防止其采用刑讯、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保障供述的自愿性。 其三、公开自由裁量的理由和根据。对于刑民交叉、罪与非罪争议大的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不能只用“认为有犯罪事实,或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一句话作结,而应当公开理由和事实根据。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上海诈骗罪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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