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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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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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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应当立足于惩罚性质严重且性质明确的犯罪


发布时间:2026-8-18 9:45:42 来源: 浏览:
经济刑法应当立足于惩罚性质严重且性质明确的犯罪,不应轻易介入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

经济刑法应当立足于惩罚性质严重且性质明确的犯罪,不应轻易介入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

      经济犯罪因“经济”而成案,而“经济”不仅意味着利益,也意味着围绕利益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不同的法律范畴,如经济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刑法的特殊性在于其最后手段性(补充性),当其他法律无法充分保护法益时,才动用刑罚。在私法意义上,国家法律不应轻易干涉市场经济运行,不轻易介入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经济犯罪立案是刑事法对“经济”及市场规则的介入,应当强调其补充性原则,只有当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无法有效规制时,才动用刑法。经济刑法的使命在于通过打击经济犯罪来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经济犯罪最大的特点是其随附性,只要市场经济存在,经济犯罪就不会消亡,因此打击经济犯罪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不能全部倚重刑罚惩处应当是经济刑法努力的方向。对于大量的经济类案件,法律可以设置一定的疏通、分流机制,发挥市场调节、利益分配机制、市场主体能动性等作用,协同解决引发经济犯罪的相关实体问题,让大量的市场上的事由市场去解决,而不是一有刑事举报就去对照法条,就立案抓人。刑法的谦抑性在经济犯罪中本应得到更全面的兑现,要求司法机关在立案环节保持审慎,避免将一般的经济纠纷、民事违约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律师,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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