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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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立案定性引领证据收集方向和范围刑事诉讼法对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客观、全面,按照犯罪实施的原貌去认识犯罪过程,这与经济犯罪的调查取证存在一定的差别,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后,侦查工作会围绕着定性展开 |
经济犯罪的立案定性引领证据收集方向和范围 刑事诉讼法对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客观、全面,按照犯罪实施的原貌去认识犯罪过程,这与经济犯罪的调查取证存在一定的差别,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后,侦查工作会围绕着定性展开,围绕定性确定证据收集的方向和范围。 1、经济犯罪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一般是公开的。 经济犯罪的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本身是固定的,在立案前多数已经公开,为双方当事人所掌握,但从哪个角度去认识,得出的结论如何,取决于案件定性及侦查方向的不同。与普通刑事犯罪由案到人的侦查路径不同,经济犯罪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明确,行为人基本确定,无需现场勘查,无需调查摸排,也无需划定侦查范围,侦查工作的重点在于围绕案件定性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认识”与“甄别”,这种“认识”与“甄别”的过程,本质上是对已有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层面的再加工。 2、案件定性和证据收集在个别情况下具有双向性。 定性引导证据收集的方向,在侦查初期,收集到的证据也有可能反过来影响案件定性。经济犯罪侦查是在财产后果事实上展开的,收集来的证据对案件定性既有印证作用,也可能具有反向作用,从而影响到证据收集方向的变化和调整。有的案件的侦查是在罪名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有犯罪事实,但如何定性尚不确定,最后或者以结果事实定性,或者以犯罪手段定性。例如犯罪手段中既有合同又有票据,两者都是诈骗手段,但票据是最后环节的犯罪手段,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最后取得钱财的手段来为案件定性,即以票据诈骗定性,而非合同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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