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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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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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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罚制下的责任分担与量刑差异


发布时间:2026-8-21 17:20:57 来源: 浏览: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主要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从经济和组织两个层面遏制单位犯罪。然而,双罚制在具体适用中并非绝对,理解其例外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主要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从经济和组织两个层面遏制单位犯罪。然而,双罚制在具体适用中并非绝对,理解其例外情形及责任人员的量刑差异,对于辩护策略和企业风控至关重要。

‌一、双罚制与单罚制的适用界限‌

《刑法》第三十一条确立了双罚制为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意味着存在“单罚制”的例外情况,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某些特定罪名中,立法者认为处罚单位可能损害无辜股东或员工利益,或者单位本身已是受害者。例如,在某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可能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仔细查阅具体罪名的法条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单罚制,从而为单位争取免除罚金的可能。

‌二、责任人员的层级划分与量刑考量‌

在双罚制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前者通常指拥有决策权、指挥权的领导层,后者指具体执行者。司法实践中,主管人员的刑期通常重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然而,对于底层员工,若能证明其仅是服从职务指令,缺乏主观故意,且未参与核心决策,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获得从轻处理。例如,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一名仅负责取款交款的文员,因无法证明其明知资金性质且无犯意联络,最终未被批准逮捕。这表明,主观故意和参与程度是量刑的关键变量。

‌核心思想解读‌

本文深入分析了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指出双罚制是主流但存在单罚制例外。重点讨论了在双罚制下,如何根据人员在犯罪中的角色(主管vs执行)、主观故意及参与程度来划分刑事责任,强调了底层员工在缺乏主观故意时的出罪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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