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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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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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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如何处置主要司法文件沿革【经济犯罪辩护网】


发布时间:2026-9-1 22:28:49 来源: 浏览:
刑民交叉、刑民划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律师


刑民交叉始终围绕罪与非罪、刑民划分,围绕案件定性这一中心展开。

1985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问题,应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该规定采取了约定俗成的“先刑后民”原则。

198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处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经审结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对于经公安、检察机关侦查,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退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这一规定延续了“先刑后民”的规则。

最高法1998年《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1998年规定)是历年来比较系统的一次规定,是长期以来处理刑民交叉的主要法律依据。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12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1998年《规定》提出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可以分开审理、刑民并行的原则,首次提出了“同一法律事实”与“同一法律关系”概念。这一规定最大特点在于明确了如果案件牵涉经济犯罪的事实,作为民事部分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将其中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即可以刑民并行,而非像过去的司法解释那样必须全案移送,并等待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结果。

但同时,1998年《规定》也有不周之处,由于对“不同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语焉不详,在理解上会产生差异,导致人们对于何为“同一法律事实”,何为“同一法律关系”无法得出统一结论。1998年《规定》在实质标准问题上仍然欠缺,“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别的问题仍然存在。由于对“同一法律事实”的不同解读,不同的司法认定都可以自圆其说,导致1998年这一刑民交叉规定几乎成为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万能”引用条款。从各地审理的案件情况看,刑民交叉普遍地存在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金融服务等民商事领域,既涉及到程序问题,又涉及到实体问题,还涉及到涉案财物处置、退赃退赔等一系列问题,不同主张的各方主体都可以从中拿来作为己方主张的法律依据。

2014年3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2014年《意见》)中注意到了司法实践中“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在理解上的混乱现象,开始统一使用“同一法律事实”这一提法。第7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2014年《意见》中,只要认为是“同一事实”的,无论是审理中、执行中的民事案件都“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即该2014年《意见》也是延续了先刑后民的处理做法

2015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再次确立了“刑民并行”原则,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条款给出的程序性规定旨在把刑民交叉案件从“先刑后民”转向有条件地“民刑并行”,不是源于“同一事实”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可以并行。

2016年11月28日,最高法颁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要严格防止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实体差异,明确民刑界限。

直到2019年的“九民纪要”,我国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第一次形成了较为系统明确的程序性裁判规则。《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专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形成了原则性处理意见,明确确立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分别审理原则,划定了应当分别审理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九民纪要”虽不是司法解释,不能在判决中直接作为法律依据引用,但它的影响力非常大,对于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思路、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以上可见,刑民交叉的要旨在于刑民划分,在于为如何划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制定可操作性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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