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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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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侦查中对推定之“基础事实”的调查取证【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6-9-5 9:14:18 来源: 浏览:次
经济犯罪侦查、推定、基础事实、间接证据、经济犯罪辩护

经济犯罪侦查中的主观故意证明,对推定“基础事实”等间接证据的收集是其基础工作。

经济犯罪中的主观方面多深藏于复杂的商业行为之中,不易直接观察和证明,难以通过直接证据加以证明,而需借助间接证据和推定规则完成。推定作为一种证明方法,其适用前提在于推定之“基础事实”的查证属实。

在传统“自然犯”犯罪中,如杀人、盗窃、抢劫,只要行为人明确无误地了解自己在实施该行为,就意味着其对行为的犯罪性质有所认识,行为事实本身即能证明其主观方面。

而在经济犯罪中,部分罪名规定行为人主观上须为“明知”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能证明其主观方面的成立,结果就是案件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对当事人来说这无疑利害攸关,因而主观方面就成为对抗的重点,认事不认罪,否定主观成为一种常见手段。案发前的“合法”身份和从事“正常”经营能为他们提供“合法”经营的辩解理由,成为其主观辩解的主要内容。

因此,在主观有罪口供难以获取时,侦查重点就会转向对犯罪手段和方法等“基础事实”的调查取证上。包括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归还能力、盈利能力、资金流向、使用资金的比例、决策过程、交易背景、项目真伪、财务报表的虚假、市场风险程度、对不能归还结果的态度等,这些客观性较强的间接证据,能够客观反映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属于主观推定中的“基础事实”,是完成主观推定的基础。这种推定被称为“客观推定”或“事实推定”,在经济犯罪侦查中具有独特的实践价值,核心在于通过外在的、可验证的客观事实来反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如证券、期货犯罪中,就涉及“背离”正常交易的“背离程度”问题,在“老鼠仓”犯罪中有“趋同比例”问题,均以推定的方式认定。在最高检发布的检例第65号“老鼠仓”案件中,办案机关正是通过比对被告人获取未公开信息前后,个人账户交易与机构交易指令的趋同比例差异,结合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推定被告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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