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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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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19种前置情形归纳【经济犯罪辩护网】


发布时间:2026-9-13 12:49:52 来源: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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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不能归还的;

用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不能归还的;

用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导致所运用资金居于高度危险中,或投资缺口较大的。

主要用后续获取的资金归还前期集资本息,属于拆东墙补西墙的;

携带集资款、借款潜逃,失去联系的;

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搞虚假交易、虚假投资,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搞假平账,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

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有财产后果并使用欺诈手段,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使用虚假主体签订合同骗取资金的;

虚假宣传,虚假描述,明显夸大经营能力、投资能力、项目盈利能力;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进行融资或借贷,以骗取资金的;

有财产后果,拒绝归还资金,同时拒绝交代资金去向的;

已有负债,又使用了虚假手段和虚假方法融资或借贷,不能归还的。

其他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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