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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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推定、主观推定、经验法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刑事辩护律师 |
经验法则是刑事推定要遵循的规则之一,但何为经验法则?如何运用经验法则?目前均缺乏法律规定,经验法则一词目前仅散见于少数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中。经验法则如同法官“内心确信”一样,客观上无法为其制定明确标准。 经验法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性做法由于不断地得到运用并较少遇到相反的情况,能够帮助有效地处置某些司法难题,从而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帮手和工具,在不断地积累和提炼后,成为司法之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是立法渊源之一,是司法审判具体操作的指南之一,将历经检验的司法经验上升为法则,是法律进步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经验法则须具备高度盖然性,即依据一般社会观念与日常生活经验,该事实关联的发生具有普遍性与常态性,而非个别经验。经验法则应当接受反证的检验,允许被推定人提出相反证据以推翻推定结论。经验法则的运用应当与具体案情相结合,避免脱离个案情境的僵化运用。经验法则包括“常识、常情和常理”,属于一种集体性、普遍性的共同认知,司法人员在诉讼案件中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运用经验法则,依据经验法则推导出待证事实的存在,对经验法则的运用无需另外证明。 基于上述原理,经验法则被运用于刑事推定。常见的经验法则如被告人供述都会“趋利避害”,关系密切证人的证言证明力弱,“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一般人都不会承认”等。例如在付某兵运输毒品案中,针对付某兵否认对运输毒品主观明知的无罪辩解,检察机关结合其驾驶大型客车长途空载往返、私自关闭车辆GPS、遮挡车载摄像头、钱款交付异常等反常行为,运用经验法则推定其主观明知;在最高检抗诉的马某林抢劫案中,面对“零口供”、无目击证人的疑难局面,办案人员结合相关证言、行程轨迹与时空条件,运用经验法则成功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推翻了被告人的无罪狡辩。经验法则不仅适用于对主观事实的推定,还可以对客观行为、证明力等作出评价。 (一)刑事推定中经验法则的运用领域。目前无法律规定,本文探讨如下: 1.经验法则对犯罪主观方面“明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经验法则作为连接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的桥梁,可依托客观行为与支配该行为的主观意图之间的稳定逻辑关系,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如根据交易的时间、场所、方式、价格,可以推断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是赃物;根据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可以判断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使用的凶器、刺杀部位、次数、力度,可以推断是伤害还是杀人。 2.经验法则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能够证明的作用大小、证明程度高低,证明力判断也是经验法则的具体运用,如《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是民事诉讼中运用经验法则的具体规定。 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第八十八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以上“一般生活经验”“逻辑推理”“关联程度”“联系”这些概念均不属于客观性事实,而属于经验法则范畴。 3.经验法则对证明标准的判断作用。刑事证明标准中“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该“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主观性判断,但何谓“合理怀疑”,需要运用经验法则去判断。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特征鲜明的印证证明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证明标准需要借助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进行判断,其本质也是经验法则的具体化,避免孤证导致的真伪难辨问题。在典型的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律并不预先确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证明标准多需要裁判者运用经验法则进行评估。运用间接证据定案也借助了经验法则,《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二)运用经验法则,要避免非“经验法则”被当作“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的正确使用,与法官个人是否具有一定的审判经历及生活阅历相关,例如“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发生在南京法院的这个著名案例就是错误地运用了经验法则,把非“经验法则”当作了“经验法则”。国外对此情形的纠纷有法律规定,因伤害而发生的医药费证据被用来证明伤害责任的归属时是没有证据能力的,我国在民法典中已经借鉴了这一做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侵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经验法则的运用允许例外。 运用经验法则得出的推定结论不是用证据证明的结果,因此不能排除存在例外情形的可能性,允许被推定人提出反证推翻。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人对运用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可以从寻找“例外”情形入手,只要找到了例外情形,就有望动摇法官的推论,但前提应当是法庭上已经启动就该项规则运用的庭审调查程序,否则辩护将无从入手。司法解释中常有“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之类的规定,辩护律师从“例外”入手,应当成为此类主观推定案件中的重要辩护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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