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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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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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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证人伪证问题【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6-9-15 18:51:02 来源: 浏览:次
作假证、伪证、质证、庭审发问、证人、刑事辩护

虚假的证人证言如何质证是刑事辩护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难点。在部分刑事案件中,决定胜负的有时就在于关键证人的证言。在出现冤假错案的刑事案件中,最大问题多出在言词证据上,与证人证言、与证人作假证密切相关。本节要讨论的问题是,明知控方证人提供了不实证言,却很难找到击破的路径。

(一)虚假证言不易被质证揭穿的原因分析:

1、即使律师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办案机关不让证人出庭接受质证;

2、明知证人作了假证,却找不到有效的方法揭穿。缺乏相反的证据,完全靠口头的质问来让虚假证人就范,本身是十分困难的;

3、即使证人出庭,在当庭陈述与庭前证言不一致时,法庭往往采用“相互印证”的认证方法,以“证人当庭翻证无合理解释”为由,仍然采信庭前证言,质证程序流于形式;

4、证人作伪证的法律责任难以落实,即便其虚假陈述被法庭查明,实践中也很少启动伪证罪的追责程序,低成本、高收益的作伪证行为,让伪证证人有恃无恐。辩护律师往往会陷入“明知道是假,却无从下手”的被动境地;

5、立法上的欠缺应是最重要的原因,虚假证言不在强制排除之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在暴力、威胁之外,又增加了“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收集的证人证言也在排除之列。即对非法证人证言排除的法定限定条件是: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这三种,如不是这三种情形的证言就不在强制排除之列,然而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出问题最多的恰恰不是这三种情形,而是证人故意作伪证,证人并没有受到“暴力、威胁”,也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相反,是证人主动、自愿的作假证。

6、在依靠证人证言搭建证明体系的案件中,控辩双方都会格外看重关键证人的证言,办案机关会想方设法保证该证言安然无恙。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有众多方法可以绕过这一点,当庭宣读证言是其一,使用“证据相互印证”方法是其二,都属于“查证属实”的方法。

证人主动作伪证,往往并不是因为受到外力胁迫,而是出于某种动机或基于自身利益,或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这种“自愿”的虚假证言,恰恰是质证环节中最难攻破的障碍,因为其表面合法、形式完备,经得起程序性审查。

(二)对虚假证言的质证,参见本节前文,并补充探讨如下:

1、在伪证证人被允许出庭时,会有以下特点:①作精心准备,对律师可能的发问都做了预案;②对同一问题的回答是教条式、固定化的;③在细节问题上如时间、地点等会十分精细、精确;④法庭上如果律师的发问没有超出他出庭前的预案,证人会十分轻松,甚至得意洋洋;⑤一旦回答与此前内容不一致,细节不一致,或是律师发问超出证人的预案范围,证人就会慌乱。

相比之下,没有作伪证的证人则不会如此,他们出庭作证也会做一番准备,但这种准备多是重温一下其时其地他看到、听到了什么,是自然陈述,在具体细节上可能并不精准,即使前后在细节上不一致,证人也不会慌乱,对问题的回答没有固定模式,这些是虚假证人做不到的。

2、对于“自愿型”伪证,辩护律师的质证策略应转向对证言内容本身的逻辑解构与外部印证上来。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其一,审查证言的内在逻辑。虚假证言往往在细节上存在前后矛盾或违背常理之处,通过比对证人、证人之间、与被告人之间在不同阶段的证言和供述,寻找时间、地点、人物、金钱往来、过程等细节上的出入,有望能发现其破绽。

其二,运用外部证据进行印证。虚假证言无论编织得多么周密,终究难与客观事实完全吻合。

其三,利用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进行质疑。若证人与被害人或被告人存在亲属、行业竞争、经济往来、经济纠纷等特殊关系,证人在该案中具有利害关系就是确定的事实,证言的中立性便值得怀疑,要让法官对证人的作证动机产生合理怀疑。

其四,对付虚假证人的首要对策是打乱其心理节奏。证人上了法庭如果发现一切并没有按预先方案展开,就会先乱阵脚,只有让证人乱了阵脚,辩护律师才有取胜的可能。从虚假证言与在案事实及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入手,是让证人心理慌乱的有效方法。如能通过反复盘问,把证人逼到墙角,让其陷入二难境地,开始沉默不语,就能达到揭穿的效果。

其五,对付虚假证人的要害是扰乱其注意力。如让虚假证人对同一问题重复一遍,他的回答会与之前一模一样,似乎是按下了录音播放键,此时,改变发问顺序和发问角度就是重要方法:一是发问顺序的打乱,如直接从事情的末尾或中段发问,如果证言情节是编造的,而不是对事实的回忆,他就无法应付这一被打乱的顺序。二是先以其他轻松事实发问,让其注意力从中心问题上移开,再作迂回,单刀直入,可能会有所收获。三是故意在关键字眼上放低音量,让证人听不清或产生歧义,证人会着急、会反问,就是证人紧张的开始。

对于关键节点,可以记下证人是怎么讲的,并重新以有差别的发问方式询问他相同问题,让证人无法跟上你的速度,在证人来不及重新组织证言的情况下,他只能重复之前的回答,这样就有可能混淆,出现差错。

据说,拳击时的要诀是速度和步伐两点,而不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力量大小,其中步伐可以代表律师的发问角度,代表出其不意,而速度是不让证人有考虑时间,代表节奏,让证人一直处于紧张之中。打乱证人的思维顺序,打乱证人的心理节奏,打乱其事先准备的方案,用证人意想不到的方式和角度发问,把证人的注意力从他自己的“预案”中拉出来,破绽就有可能出现了。

最后,用一个以诡辩著称律师的现场发问作结,或许有所借鉴:海因斯是一位律师,一次庭审中他刚询问过证人,突然转过头去,背对着证人说:“好,现在让我们测验一下你的记忆力,你刚才看到了我的脸,请问我脸上的疤痕是在左脸还是右脸?”证人根本没有注意他的脸,更没有注意有没有疤痕,只能猜测着说“左脸”,海因斯律师转过身来,他脸上根本没有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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