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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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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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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


发布时间:2015-3-1 19:34:23 来源: 浏览:
十年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带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的青年教师和研究生,开始对我国的刑事错案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十年来,一个问题不断敲打着他的心灵:这样的冤狱为何能在拥有现代文明的中国发

十年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带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的青年教师和研究生,开始对我国的刑事错案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十年来,一个问题不断敲打着他的心灵:这样的冤狱为何能在拥有现代文明的中国发生?这是如何产生的,是个人原因还是制度,抑或是社会的原因?

他在新书《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中,对这几个问题给予解答,算是他多年潜心研究的心得。表达形式还是他一如既往的风格——将法学和文学相结合,通俗、好读。“我希望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这些冤案何以产生,因为谁都可能成为案中人。”何家弘说。

很多人认为刑讯逼供是错案发生的原因,但刑讯逼供只是个表象,何家弘认为,不能把实际参与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妖魔化,有些人在当警察之前并没有打过人,这需要从制度上找原因。“每一起错案的发生往往都是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而这些原因则反映出中国刑事司法工作的十大误区。”何家弘说。

《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中提到十大误区分别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以及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

2006年到2007年,何家弘和他的学生们做过一个面向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的问卷调查,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检察官、法官、律师、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结果显示,错案产生的原因,排在第一位的是“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占61%,而领导干涉则占51%,排在第三位。何家弘分析说:“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警察、检察官、法官,有的没受过专门的理论训练,一些是复转军人直接就业,敬业精神不够,或者办案粗糙,容易形成冤假错案。”

同时,他们对公开报道的50起涉及杀人罪的刑事错案进行了证据分析。这50起错案里,被告人提供虚假口供的占94%,侦查机关作出不当行为的占96%,包括刑讯逼供,引诱、暴力取证,伪造证据等。

何家弘认为,被告人虚假口供和侦查机关不当行为之间有着内在联系。10天之间,佘祥林曾经给出了4个不同版本的口供,从不认罪到认罪到供述了“完整的”作案过程,期间发生的事情,外人不得而知。但是在那些讯问笔录的字里行间,人们可以隐约看到讯问双方的对抗和博弈。

在当下中国,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仍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滕兴善、佘祥林和赵作海的冤案得以平反是因为“被害人”意外生还,何家弘称之为“亡者归来”;石东玉和杜培武的错案得以纠正是因为偶然地发现了真凶,可谓“真凶再现”。

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当事人是一种不幸,对于国家和人民是更大的不幸。“那说明我们错案纠正的制度存在问题。”何家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案件能否纠正,何家弘说这是两个集团之间的博弈。显然,试图申诉冤情的一方是弱者,如同呼格案中,呼格的父母奔走近十年,才有了今天的结果。“证据不足”大概只是呼格案翻案难的表面原因,而“深层原因可能是有关人员对错案责任追究的恐惧乃至抗拒”。

“趋利避害是人的基本行为模式,否认甚至掩盖自己的错误是人的一种本能。因此,制造错判的人往往不愿意承认错判,其中有些人甚至会想方设法去阻碍翻案。即便司法机关的其他人员没有参与错案的制造,但是考虑到部门利益或同事关系,往往也会采取推诿或回避的态度,不去触碰那‘烫手的山芋’。”何家弘一再强调,这需要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完善,使冤假错案能够有更好的发现和纠正机制。

 

辩护律师何以为辩

何家弘在《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中叙述了滕兴善一案找辩护律师的故事:“19881213日,湖南怀化麻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滕兴善故意杀人一案。在开庭7天前的126日,书记员才告诉滕兴善,可以帮他找辩护律师。什么是律师,滕兴善并不知道。”

1950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布《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明令取缔民国政府时期的律师组织和律师活动,由此否定了律师辩护制度。1954年,律师制度才开始恢复。湖南省律师协会1983年成立,且只有100多位律师。而在案发之时,怀化地区没有律师协会,麻阳县甚至没有律师。

对于居住在边远地区的人来说,“律师”是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同监区的人告诉滕兴善:“律师也是国家干部。”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让滕兴善心存疑虑,律师真的会帮助他吗?

在法院开庭审判的前一天,滕兴善见到了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怀化地区法律顾问处的代荣钢律师。因为律师已经提前看过卷宗,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两人的会面时间并不长。在看守所监室外的院子里,代律师问了滕兴善当兵的经历和婚姻家庭情况之后说,这个案子的证据很多,对你不利,因此辩护难度很大,但他保证会尽力。

分手之后,滕兴善隐约地感觉到,律师和公安“也是站在一边的”,而公安是“逼迫他承认杀人的一群人”。

法庭之上,审判长让辩护人发表意见,代律师表示,本案中指控滕兴善有罪的证据很多,他不想评论,只是提请法庭注意,滕兴善曾经为国家服过兵役,表现一直很好,而且这次是被害人先拿了他的钱,事出有因,激情杀人,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上世纪80年代,何家弘也曾做过辩护律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整个刑事辩护其实就是走个过场,律师的辩护质量也不高。而且很多死刑案件是指定的律师,辩护一个案子给50元钱,很多律师也不愿意做。

何家弘说,当时一般都是在开庭7天前,甚至一天前才告诉被告人可以请律师,“那个时候的律师能起多大作用?也就是去看看卷,会见一下当事人。滕兴善的案子,以及更早的一些案件,辩护律师都没有真正的发挥作用”。

经过1996年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订,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也从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何家弘认为,这就是司法制度在进步的表现,越来越重视人权保障,重视辩护律师的作用。预防冤错案件,辩护律师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何家弘担忧刑事辩护的效率:“有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做刑事辩护收入低、风险高,很多律师不愿意做。”

“刑事辩护人处在一个尴尬的位置。在审判之中,即使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详尽有力,有的法官也不予采纳,最终导致错案。赵作海案和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便是如此。”何家弘说。

                                 

以审判为中心

何家弘把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审判的过程,比喻成一条流水线。公检法三家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作为第一道“工序”的侦查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实质性环节,而起诉和审判只是对“上游工序”的检验或复核。“这些冤错案件的生成大都根源于侦查环节的错误,但是又都通过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把守的关口,顺利通过了‘流水线’的层层审查,最后成为刑事司法系统制造出来的‘伪劣产品’。”何家弘说。

他提到,这反映出当下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两大缺陷:其一是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其二是刑事案件庭审“往往走过场”。

佘祥林的案子如此,赵作海的案子亦然。鉴于此,四中全会专门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何家弘在书中写道,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公安局侦查的案件未必都能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也未必能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何家弘认为,这也许是冤案的价值,通过这些冤案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把制度的漏洞都暴露出来,才能有现在的认识和改进。“当庭审真正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时,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复制冤案的能力必将大减。与此同时,司法和执法人员也要转变观念,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依赖口供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科学证据的证明观。”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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