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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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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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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证据的效力并不都是否定的【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3-9-30 1:27:39 来源: 浏览:
传真件不是证据原件,其效力与原件不能同等对待,但在诉讼实践中对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并非一概否定,特别是在市场条件下,有的市场行为主要地是以传真件的方式完成的,

传真件不是证据原件,其效力与原件不能同等对待,但在诉讼实践中对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并非一概否定,特别是在市场条件下,有的市场行为主要地是以传真件的方式完成的,有的则完全是以传真的方式完成,如果对此等传真件一概否定其证据效力,无疑是不现实的。诉讼中一方以传真件举证后,如果对方否定的,那么对于传真件如何认定其证明力,主要从以下几下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传真件是否为传真人发出,根据传真的号码、时间进行真实性认定;

2、传真件上的内容是否已经为双方当事人履行,包括履行的内容是整个诉争事项的组成部分的;

3、双方的相关合同上是否已经将传真号码作为合同履行内容之一写在条文中;

4、传真有无连续性。合同的签订、履行,可以通过一系列传真证明其存在着连续性,在履行内容上前后是相互衔接的;

5、对于重大事项的处理,在传真后,应将传真件的原件,寄给接收人,以完成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6、最后,诉讼中,如果传真件是唯一的孤证,而没有任何其他佐证,则一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因此,如果一份传真件在具备上述条件后,是可以作为与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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