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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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保全概念证据保全就是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通过一定的手段和程序加以固 |
一、证据保全概念 证据保全就是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通过一定的手段和程序加以固定和保护,进行整理和收集,以备提出主张或诉讼之用。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保证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手段。 二、证据保全的范畴 证据保全的手段分为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和非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同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是要保全的证据与案件的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2是要保全的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保全证据是一种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特别措施。 非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当事人自己对于对自己有用的、准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准备帮助自己提出一定主张的事实和资料,进行固定、收集和保存的活动。包括个人以各种手段保存的证据,和申请公证部门公证保存的证据,即保全证据公证。 无论哪一种保全,都应遵循如下原则:真实、客观地反映事实,忠实于客观事实的真象,忠实于客观材料的真象。 三、证据保全的手段 1、提取、保留原物(当事人及司法) 2、询问和讯问(当事人及司法) 3、搜查(司法) 4、扣押(司法) 5、勘验和检查(司法) 6、录音、录像、拍照(当事人及司法) 7、复制、复印(当事人及司法) 8、调取证据(司法) 9、鉴定(当事人及司法) 10、辨认(司法) 11、公证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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