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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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律师函于 |
【按】 本律师函于 capital equity legal group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律师函 一、尚元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合法经营,未曾有过任何违法记录,也未曾有过任何违法行为,更未被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文书判令停业、或不准年检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总局令第23号)第十条之规定,“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据此,贵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对认定委托人申请年检何种情形应予不通过,应具备一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理由。但,尚元公司的年检已被人为停止两年,且贵局截至目前为止未出具任何不予受理的行政文书,对此委托人保留诉诸行政诉讼的权利。贵局目前无事实、无依据连续两年不予年检,不指明不予受理理由,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是违法的。 总之,工商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窗口部门”之一,其言行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认真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给予委托人年度检验,是贵局的法定义务。如果因为履职不到位导致国家、社会或行政当事人出现重大损失,或引起较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就需要承担法律、纪律责任。我们希望贵局依法办案,既合法地协助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也依法保护尚元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司法维稳的目的。我们不胜感激! 对本律师函如有任何回复意见,恳请与我们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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