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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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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为兴邦尚元公司年检不予以通过致上海浦东工商分局律师函


发布时间:2013-9-17 20:07:42 来源: 浏览:
【按】本律师函于

 【按】 本律师函于20121112发浦东工商分局,1124浦东工商局约谈京衡律师,无果而终,既不给出正当的理由,也不给出不予通过的行政文书,鉴于当时吴尚澧死刑复核尚无结果,暂时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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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律师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依法接受上海尚元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或“尚元公司”)之委托,指派杨佰林律师、翟呈群律师(下称“我们”)就贵局迟迟不予委托人通过年检相关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我们在为委托人之关联公司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邦公司”)公司高管个人被指控非法集资一案(下称“兴邦非法集资案”)提供刑事辩护服务过程中,受托为委托人办理年检申报事宜,原因是尚元公司已两年未被通过年检,而据委托人反应:贵局给出的理由是亳州市公安局的一封信函。

    首先,我们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非常感谢贵局此前对于尚元公司多年以来的关照。

    其次,我们就贵局不予委托人办理年检提出如下律师意见和建议:      

    一、尚元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合法经营,未曾有过任何违法记录,也未曾有过任何违法行为,更未被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文书判令停业、或不准年检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总局令第23号)第十条之规定,“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据此,贵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对认定委托人申请年检何种情形应予不通过,应具备一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理由。但,尚元公司的年检已被人为停止两年,且贵局截至目前为止未出具任何不予受理的行政文书,对此委托人保留诉诸行政诉讼的权利。贵局目前无事实、无依据连续两年不予年检,不指明不予受理理由,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是违法的。

    二、尚元公司是独立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资格独立,财产独立,法律责任独立。特别是在“兴邦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一案中,在既有的一、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尚元公司只字未提,该刑事案件无论在法律事实还是在法律责任上均与尚元公司无任何关系。兴邦案件无论如何进展,但只要没有法院有针对性的事关尚元公司的生效的裁判文书(刑事或民事),尚元公司的一切合法权益就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一切行政机关均无权给尚元公司强加非法的行政负担或设置障碍。贵局同为执法机关,对此应当是清楚的。因此,贵局不予年检的行为是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

三、我国一切民事、行政、刑事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均依法院生效裁判决定,除此之外,任何其他机关的所谓文书均不能作为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亳州市公安局的函件不是法院裁判文书,没有法律效力,没有执行期限,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成为贵局的执法依据,对此,贵局应当也是明白的。贵局因为顾及相关部门的一份非法函件,而置尚元公司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完全不考虑自己依法行政的应有职责,是失职的,不仅完全缺乏法律依据,也有违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

四、亳州市公安局的函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非法的。亳州市公安局亳州市人民政府到目前为止没有处置兴邦公司资产的任何法律依据及生效的法律文书,更没有涉及上海的尚元公司的任何法院生效文书。尚元公司的合法性、财产的合法权益及年检权利没有受到任何生效法律文书的限制,亳州市公安局肆意用行政办案权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是非法的,其发给贵局的所谓函件也是非法的。

并且,刑事判决是上海尚元公司的股东个人犯罪,而非兴邦公司犯罪,更非上海的尚元公司犯罪。罪责的承担不能连带是宪法原则,将封建的连坐法运用于21世纪的以执法严明著称的上海市,这是十分荒谬的。我们不明白,对于这样一份无法律效力的非法函件,贵局就不再敢依法行政,个中原因是什么?贵局或贵局的行政人员是担心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因股东个人犯罪而终止公司法人的正常年检,于法无据。

五、尚元公司能否年检,涉及数万投资户的生计和社会稳定问题。无论如何执法,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一切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司法的终极目的。兴邦非法集资案中相关资产的处置,涉及全国4.7万户集资户的生计和社会维稳等遗留问题,而关联企业不能经营,查封的资产也在不断损失和贬值,损失十分巨大,如查封的3700吨仙人掌干粉,其市场价值曾约有7-8亿元,由于查封时间太久,目前是不是还有利用价值,是个很大的问题;如有的仙人掌种植基地,由于不能继续经营,成熟的仙人掌不能及时采摘,白白烂在地里,损失也是惊人的,十分可惜。这些问题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当给予关联企业一定的方便,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也就是减少社会的损失。

    有鉴于以上几点,我们受委托人之委托,特请求贵局如下:

    一、希望贵局依法行政,给予尚元公司办理正常年检;

    二、如贵局继续维持不予年检的做法,请贵局及时出具相应的不予年检的行政裁决的正式文件。

总之,工商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窗口部门”之一,其言行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认真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给予委托人年度检验,是贵局的法定义务。如果因为履职不到位导致国家、社会或行政当事人出现重大损失,或引起较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就需要承担法律、纪律责任。我们希望贵局依法办案,既合法地协助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也依法保护尚元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司法维稳的目的。我们不胜感激!

对本律师函如有任何回复意见,恳请与我们联系。

以上意见,恳请贵局慎重考虑并采纳为盼!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杨佰林律师                                                      

                                               翟呈群律师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1、联系方式:杨佰林13816613858 翟呈群13918466834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2018号汇银广场北楼27层 邮编:200030

2、兴邦案二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敬请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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