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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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原副局长许永盛被控受贿561万元,当庭否认全部指控 |
——能源局原副局长许永盛被控受贿561万元,当庭否认全部指控 【杨佰林律师按】 禁止刑讯逼供、禁止肉刑和变相肉刑、非法证据必须排除、办案终身责任制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制度随着近年见诸媒体的多起冤假错案的暴光,已经走上前台,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元凶——非法证据,最高法、最高检近两三年以来已经三令五申地下文,可以相信在今后的刑事审判中,证据裁判、以庭审为中心制度的落实将极大地减少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可以说,现在涉刑事诉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们,应当感谢像呼格这样的冤魂,是他们用年轻的生命洗刷了中国刑事诉讼中“口供为王”的遗毒,是他们用自己生命的代价在帮助推动中国法治“公平正义”的前行。 2013年最高法的法发〔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在这个规定中,一大亮点就是以“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的方法取得的口供也被列入非法证据之列。刑事讯问中原始的“熬老鹰”方法当属“疲劳审讯”无疑,这种方法并不使用肉刑,只是不让人睡觉,有的还将审讯室遮蔽起来,让人不知道是白天还是黑夜,一般情况下,一位正常人在经过三、四天的不让睡觉的折磨后,意志就会崩溃,神志就会混乱,与酷刑“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殊途同归,没有任何区别,其时,要被告人无论在什么样的口供上签字,就是简单的签字一个行为了,口供如何安排、口供内容如何取舍全部在办案人员意志的支配下,而不再存在被审讯人员的意志。 在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在历经7天6夜不让睡觉的折磨后,被告人神志已经不清,分不清白天黑夜,他不仅在审讯室的墙壁四周看到了仅剩骨头的鱼在游动,出现了幻觉,在口供上签名时他竟然在签名处写上了“热干面”三字,办案人员发现不对后,又让重新签名,已经签过的作废。会见时他告诉我,当时只要让他睡觉,让他做什么都可以,更何谈一个签名了,至于口供中记了什么,哪里记得清楚。如此炮制出来的口供,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客观性,办案人员对此是十分清楚的,属于非法证据排除之列。需要指出的是,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下,无论案件事实如何,无论犯罪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等口供都属于非法证据,不再具有证据资格,即假若指控证据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案件事实最终将不能认定。 下面这起案件,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许永盛受贿一案,“许永盛称,在被检察机关带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头半个月,讯问人员不让他睡觉,对他连夜进行审讯,还威胁要抓他的妻儿。他经受不住压力做了一些有罪供述”。 如果审讯过程事实真的如此,则许永盛在“监视居住的头半个月”这个期间内所作的一切口供依法都属于非法证据,依法都必须排除。假若本案认定受贿事实的证据只有许永盛的有罪口供,假若本案中除许永盛的有罪口供外,别无其他证据,或其他佐证不能够相互印证,那么法院对这个案件受贿事实的认定将只能有一个结果:受贿事实不能认定。原因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是非法的,更不能达到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 剩下一个问题,就是对于“监视居住的头半个月不让睡觉,威胁要抓他的妻儿”如何证明的问题,理论上需要被告人、辩护律师来证明有这个事实存在,或至少提供有“半个月不让睡觉,威胁要抓他的妻儿”事实存在的线索,但在人身羁押的条件下,只有语言、没有刑讯、没有伤痕、也没有证人,被告人是难以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讲的是事实的。 这个如何证明的问题,也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何启动的问题,现在也是困扰最高法、最高检、辩护律师的又一个难题,目前不仅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检验方法。笔者认为,可能的出路有以下几点可供考虑:一是相信、信赖审判法官的“自由心证”;二是辩护律师申请办案人员出庭说明讯问时的办案情况;三是从“不让睡觉期间的”口供和其后其他口供内容的矛盾点寻找突破点;四是在审讯过程中,被审讯人在笔录中留有一定的伏笔,但前提是他要能够在“半个月不让睡觉”的情况下还能保持神志的足够清醒! 这又会很难做到。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被控受贿当庭否认全部指控2016-02-24 10:06:12 来源: 财经网(北京) http://news.163.com//16/0224/10/BGJ4Q0CO0001124J.html 继刘铁男案后,国家能源局又一名重量级官员受审。 2016年2月23日,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许永盛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庭上,与刘铁男出庭时的态度截然不同,许永盛对其涉嫌受贿的指控当庭予以否认,称自己从未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并表示自己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是源于办案人员对他进行了非法取证。 该案起诉的受贿金额涉及500余万元现金,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未能查获。 《财经》记者从旁听人员处获悉,许永盛被控在2008年至2012年担任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司长期间收受了中国华能集团、中国国电集团、中国神华集团、中国华电集团、中国大唐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八家电力公司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送予的557万元和按摩椅一台,合计561万元,并为上述单位在27个电力项目审批方面谋取利益。
被控电力审批中受贿 2014年5月14日,许永盛被检察机关从其家中带走,随后被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他前后,核电司原司长郝卫平、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原司长王骏、电力司原副司长梁波等国家能源局多名司长、副司长相继被查。除了魏鹏远外,许永盛、郝卫平、梁波、王骏皆先后于电力司任职,主管中国电力工作。 电力司的职责是“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电力项目能否上马,需要发改委进行审批同意,开展前期工作以及之后的项目核准,许永盛的签字是关键一环。 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开始实施关停小火电机组的“上大压小”项目。即是新建电源项目与关停小火电机组挂钩。在建设大容量、高参数、低消耗、少排放机组的同时,相对应地关停一部分小火电机组。 27个项目有不少项目属于“上大压小”。大唐集团旗下的江苏吕四港电厂的电力项目就是其中之一。检方指控称,为了这一项目相关负责人曾向许永盛送钱以及按摩椅,以感谢其在项目审批中给予的帮助。 《财经》记者获悉,该案27笔受贿指控大多为各地方电力项目相关负责人带着现金以汇报项目的名义到发改委许永盛的办公室进行行贿。不少指控中,有多名相关人员一起前去拜访。在这些人的证词中,他们事先准备好现金,一般由其中一人最后完成送钱的工作,每笔金额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多为二三十万元。检方称这些人的证词交叉印证能够证明罪行存在。 但对于这些贿赂行为的指控,许永盛全都予以了否认。他表示或许接待过部分项目的负责人,并收取了项目材料,但绝对没有收受任何钱款。对于不少指控,许永盛否认认识行贿人,他表示他不可能在办公室收受根本不熟悉的人送予的钱款。他称这种受贿方式丝毫不谨慎,违背常识,如果他真的如此贪婪,那么他的受贿金额应该远超500万元。 许永盛还称,除了有工作来往的政府官员和央企的高管,他不接待普通的项目人员,同时发改委有严格的门禁制度。在一些指控中,他称行贿人的口供对发改委内部环境的描述完全错误。例如在一笔指控中,证人称在发改委大院里的树荫下向许永盛行贿,但许永盛称发改委的大院里根本找不到树荫,由此他质疑对方根本没有到过发改委,做的是虚假证词。 同时许永盛提出,发改委大楼内到处装有摄像头,他的办公室正对着一个摄像头,可以调取起诉中行贿发生时间的录像进行比照。但据称相关录像都未能保存下来。 该案中起诉的共计561万元的受贿金额,除了按摩椅被扣押外,其余皆为现金。而这500余万元现金,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未能查获。 许永盛的辩护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平提出500万元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不能被轻易花掉或者处理,未能查出许永盛的非法所得正说明受贿行为并不存在。 检方则表示,未能查获受贿款只是由于许永盛拒不交代钱款去向,并不代表受贿行为不存在,受贿罪的构成也不需要查获赃款。 许永盛坚称取证非法 旁听人员称,从庭审初期开始,许永盛及其辩护人就反复强调此案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许永盛称,在被检察机关带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头半个月,讯问人员不让他睡觉,对他连夜进行审讯,还威胁要抓他的妻儿。他经受不住压力做了一些有罪供述。 据许永盛称,此后讯问人员告诉他既然已经认了罪,那么认多认少是一样的,认多了还能有个好的认罪态度。许永盛称他所承认的犯罪事实,大多是讯问人员对他进行提示和诱导,他进一步承认而来。这些有罪供述并非他的本意表达。 据旁听人员称,许永盛心脏不好,当庭带了速效救心丸。开庭期间许永盛提及侦查阶段被非法采集证据多次情绪激动,一度痛哭流涕。 徐平称,此案中存在的疲劳审讯、欺骗和诱供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证据的规定,由此取得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对此,公诉人认为许永盛在侦查期间曾多次做出有罪供述,而且曾主动书写认罪材料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这些供述能够和证人的证言相印证。 徐平则认为,证据相印证的前提应是在证据有效的前提下,如果证据非法则应当被排除,更遑论是否相互印证。此外,徐平提出在许永盛的100多份笔录中,认罪的和辩解自己无罪的数量相当,表明许永盛一直有坚持自己无罪的表现,并非突然翻供。 徐平还指出,有19次讯问没有留下录音录像及审讯笔录,且部分笔录和录音录像存在不少出入,这些都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徐平认为,许永盛提出遭到非法取证后,应该有检察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许永盛受到的是合法合规的待遇,如果检察机关无法自证没有非法取证,那么就不能排除许永盛的有罪供述是非法取证而得的可能,应当予以排除。 在时下落马高官面对司法审判时大多选择认罪换取从轻判决的背景下,许永盛的选择显得尤为特殊。 前一位做出相同选择的官员是湖北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因滥用职权和受贿283万元,陈柏槐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陈柏槐提起了上诉。 可资对比的是,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1403万元和1476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因蒋洁敏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还能够如实供述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6年。 许永盛案会以何种方式落幕,还有赖法院判决,而许永盛及其辩护人对于非法证据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或将决定案件的走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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