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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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28发布,2013年10月16日再整理 |
2012-6-28发布,2013年10月16日再整理 在本人办理的多起民营企业惨遭掠夺的民事申诉、申请抗诉案件中,如非亲自经历,其悲惨的结局情节是很难想象的。企业不复存在与民企老板人身曾遭受刑事羁押甚或判刑是这类案件的两个共有特点,情形或轻或重而已。在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的原委之后,案前与案后的对比不由得人们心生感叹。这类案件多是最近十余年间发生的,应该说在所谓的“黑打”之前早已存在,因此,“黑打”早已有之,仅是套用了一个名词而已,“黑打”也不是一个固定模式。将“黑打”概括一下,可以得出此类所谓的“黑打”的核心在于:在此类民事案件中,公权力或者为案件当事人所利用从而形成权商勾结,或者公权力主动上阵,为了将市场中令人眼热的项目、土地拿下,或为了将竞争对手打败,而权法勾结,上演一切走过场的诉讼程序。这类案件法院判决早已生效,执行也早已结束,昔日的厂房、公司、基地有的已经易主,有的在继续隆隆作响,有的却在落日和荒草丛中风雨飘摇。 除此之外,案件在发生之初,或在案件进展过程中,个别不可预知的其他因素的介入,或当事人对诉讼案件整体把握的好坏,也是造成案件最终结局的重要因素之一。这类因素虽然存在,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充其量也是次要因素,是矛盾的次要方面。 细究这类案件,在质证、庭审程序、鉴定、案件事实认定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偏袒一方的问题,做法不明显,任何一个单独的问题都不足以导致整个案件最终结局的形成,但数个问题在量上的总和,就会产生案件判决的判决倾向(结局倾向)。在案件结束之后,回过头来看,可以看出之前案中的每一环,都在不知不觉间走向了背离自己的另一方向。民事一审中的努力,二审的再次抗争,不论事实和证据如何,法院的判决和执行照旧按照受害人最不愿意发生的结果发生了。司法腐败、暗箱操作、官商勾结这些当今流行的社会语,确是有产生的土壤,不是空穴来风。伴随民事程序进行的同时,有的对当事人进行刑事立案、拘留、逮捕、判刑。这类案件遗留下来的痛苦和印痕无不使涉案当事人至今仍旧生活在极大的悲摧之中,要使这一部分人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任,树立起政府的信任,是一件艰难的事情。而真正为这类案件埋单的不是那些权钱交易、商官勾结、目的得逞的幕后人物,而是政府,是我们这个社会,付出的是公信力丧失的代价。 从办理案件过程发现,约七、八成案件,它们几乎都采用了一个模式,有细微差别但大同小异;而整个的旋律是一致的,就是在套上法律外衣的幌子下,以相对快的速度走完整个司法程序,假法院之手最终完成对这些民营企业的掠夺。 民营企业在设立、发展的过程中,自始树立一种危机观念、一种法律风险成本观念是必要的。这样说,也许有点杞人忧天,因为有的企业家依靠自己的能力或技术在社会上已经打下了一片天地,他们不容易相信自己依法办企业、依法向国家纳税,企业会有什么灾祸;他们也不容易相信为什么社会上的所谓潜规则一定也要自己亦步亦趋;他们还不容易相信法律真的会被歪曲,等等。诚然,在法治逐步进步的环境中,他们想的没有错。如果仅是“交学费”式的法律付出,不是致命伤害,那也没有什么,而如果是连根拨起的掠夺,付出的代价就太惨重了。 这类掠夺最初的导火索或者发端于企业一个中等当量的民事诉讼,或者是合作伙伴的纷争,或者是一场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争夺等等,纷争的开始就意味着在企业机体上会出现不同的裂缝。如果该企业本身是日薄西山,没有人感兴趣的走向未路的企业,故事至此也许就结束了。但如果该企业是有着光明前景、或者是资产“丰腴”的企业,纷争的开始,就给了觊觎这家企业的人以机会,在机会面前,真正的幕后人物就会开始从长远算计这家企业,这一点恐怕是一般没有能量的人们难以做到的,也是这家企业主开始万万料想不到的。在持旷日久的诉讼纠缠中,幕后人物如果决定将企业整个拿下,就会从公安机关或法院系统的权钱关系入手,着手启动、安排整个掠夺“程序”; 第一步:刑事立案,先是找一个罪名将企业老板人身控制起来,一般是刑事拘留,办案机关不用担心最终找不到一个货真价实的罪名,民营企业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要想滴水不漏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这几乎是不太可能的。不说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单就企业纳税和注册公司、抽逃出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方面就很容易找到罪名。在37天的刑拘时间内,办案机关有充裕的时间将刑拘立案的罪名进行筛选,挪用资金、借款不还(诈骗)、虚假出资、合同诈骗、偷税漏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等等,现行《刑法》中约有80余个罪名“待选”,都在罗织之列,都在候选之列。总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除非那些虽身为企业老板、却行事完全按遁入空门办理的才有可能避免。本人办理的一个案件,公安机关就先后五次对被抓老板变更刑事罪名,两次判刑,其中一次以老板在房产证上多划了一笔,以变造公文印章罪定罪量刑。 第二步:办案机关扣押民营公司一切公司公章、财务帐簿,查封公司的一切资产,对企业停产停业。从公司财务中、从纳税过程中寻找违法的蛛丝马迹;配合这第二步的配合措施,包括对公司其他关键高管人员一并刑拘,分别关押,采取威逼利诱的各种手段,各个突破,继续寻找违法事实和证据。刑讯逼供多是发生在这个阶段。办案机关是有备而来,办案目的明确,路子就是先有了企业主必有违法事实这个作文题目,再找事实证据,甚至什么罪名,找到了事实和证据再说。 第三步,在刑事拘留期间,对民企资产开始下手。文明一点的,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寻找一个民事纠纷借口在法院起诉,进而完成查封、开庭、调解、判决、等待拍卖和执行结案。黑暗一点的,直接制造虚假的合同文书伪造债权债务,也在法院起诉,借法院之手,完成整个的起诉、开庭、判决(或调解)、申请执行、折价抵偿,整个过程均是在“合法”的幌子下走完的,依法律“程序”完成。 第四步,如果民企老板本身确实没有违法事实,无论如何也套不上罪名的,那就无罪释放,给你一个“经侦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决定书,至于是什么人举报你的,举报的是什么事,公安机关会以侦查秘密为由无可奉告。倒霉一点的民企老板,就是通过公安犁地三尺被找到违法犯罪证据的,那就还没有完,重的判个十年八年;轻的判个一年、二年,但在监狱呆的时间不会很长,因为,整个刑事诉讼阶段中,将所有能延长的期限都用足,到法院判决要一年半之久,期限相抵就差不多了。等这位老板从监狱出来,企业已经灰飞烟灭,企业资产也已经花落他家。要想启动再审程序,或请求检察院启动抗诉程序,就是猴年马月的事情了,能否给你一个正式的不予立案的文件答复还不一定,此后,漫长的申诉、或走京上访的旅途就此开始。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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