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侦查人员回避和申请复议 新刑诉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回避以及回避复议”权利,并且这个权利在三个阶段律师都可以行使。原来规定的是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现为律师增加了这个权利。 二、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确定为辩护人,并相应增加了辩护权利。 原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现明确为辩护人,不仅是名称的改变,而且新刑诉法增加了律师在侦查期间三项体现辩护人地位的权利: 1、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扩大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案件知情权。 2、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 “提出意见”。新刑诉法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律师“可以”了解案情,新刑诉法取消了“可以”二字,规定为“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增加了律师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原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为遭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这一种情况,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其范围就不再仅仅限于申请取保候审。 三、取消“提供法律咨询”,改为“提供法律帮助” 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咨询,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帮助比提供法律咨询的范围扩大了,这应当包括在侦查阶段可能向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年龄不到等律师调查材料的等权利。 四、律师代理申诉、控告的内容予以细化 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有此规定,但是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了具体的内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同时规定了申诉和控告的程序,该条第二款规定: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五、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时间点不限于逮捕之后,而在整个侦查阶段都适用。 原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消了逮捕后才可申请的限制。 新刑诉法细化了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程序,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于三日内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六、除少数案件外,会见时不受监视,不被监听,会见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 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会见提交手续的变化,三证。新刑诉明确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新刑诉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由一种扩大为三类,并且还不是三种,实质上范围扩大了,律师会见的范围受到限制。 七、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扩大,但增加了“及时”提供调查结果的义务。 新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但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新刑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即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未经许可,不能自行收集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据。 新刑诉法第39条规定了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八、律师阅卷权得到解决 但完整卷宗的移送可能会导致“未审先判”的死灰复燃。 规定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取消了现行刑诉法律师阅卷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的规定。 卷宗移送。新刑诉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将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送到人民法院,这一规定将律师的阅卷问题彻底解决。但全部卷宗的移送,可能会导致法官的未审先判,从而导致庭审活动的过场化。 九、律师有权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向批准逮捕机关提出意见,和在案件到达公诉机关后对羁押措施变更的申请权。 新刑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新刑诉增设了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的羁押继续审查的职权,相应地,自然会在实践中形成辩护律师建议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的建议权。 十、律师有权对整个侦查的事实和定性提出书面意见 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十一、救济权的扩大 1、律师权利被侵害的救济。 新刑诉增加了律师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程序,即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申诉或控告应当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被侵害的救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人身强制措施不当、财产强制措施不当、贪腐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辩护人可以向具有不当行为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控告行为不能及时处理时,辩护人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嫌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别程序。 侦查回避。案件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侦办。 特别告知程序。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十二、律师有权知悉侦查终结移送情况。 新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十三、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 新刑诉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由审判人员庭前召集控、辩、被害人等各诉讼参与方,就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庭审程序听取意见,为开庭做准备。通过庭前会议,可以明确案件的核心事实,集中案件争议焦点,解决有无新的证据,证人出庭,回避等问题,以减少开庭时的对抗和冲突。 十四、直接言辞原则、法庭展示制度进一步强化。 新刑诉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包括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的出庭,要求辩护律师提高法庭询问、提问的技能,作好庭审提交提纲和应对方案。 新刑诉规定了鉴定人、专家证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不出庭接受调查、质证的,相关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意见将不被作为证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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