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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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来源于前苏联,前苏联曾有“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的著名论断,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也是前苏联的法学杰作。 |
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来源于前苏联,前苏联曾有“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的著名论断,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也是前苏联的法学杰作。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核心在于通过认识其主观、客观方面,明确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与刑罚的基本理论之一。 行为的主观、客观相统一是犯罪构成的一大特征,主观方面是行为人的心理和思想动机,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手段、方法、过程和结果。 任何犯罪首先应当是在主观罪过的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不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如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的行为就不属于犯罪。主观罪过产生后在客观上表现为特定行为对社会产生危害作用,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等客观情况又成为检验主观方面的标准。因此,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彼此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统一体。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犯罪构成的又一大特征。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构成在本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 一、犯罪构成四要件: 1、主体,即犯罪人,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分为自然人个人和单位(法人)两种。与之相联系的其他概念有刑事责任年龄即通俗意义上的犯罪年龄,及责任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包括年龄与精神状况两种要素。 2、客体,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分为直接客体和同类客体。如伤害罪侵害的是人的健康权,而不是人的身体;金融诈骗罪侵害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不是财产本身。与客体与关联的是犯罪对象,如前述人的身体和财产本身。 3、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活动时的思想意识活动,包括动机、目的、故意、过失等要素。无主观方面的成立,就不构成犯罪。并有“无犯意,即无犯罪”法谚。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希望和追求)和间接故意(放任);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过失概念相联系的有危险的分配、依赖原则。 无犯意(包括故意和过失),即无犯罪,也无刑事责任,这是世界各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刑法16条:“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种情况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称为意外事件。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主体的行为的一系列感性动作、外部活动,及其行为后果。包括行为、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结果,及行为时间、地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素关系、等等要素。行为又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接受惩罚的不是行为,也不是行为人,而是由人和行为组成的有机整体,是现实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事实)。 犯罪构成是法定的,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是犯罪主体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学体系的基础。 二、犯罪构成本身的分类及功能。 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如数额较大) 严重的犯罪构成(如数额巨大) 特别严重的犯罪构成(如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对于犯罪构成的分类,条文中并未作表述,而在实际上使用了如下情况进行了区分: 以情节加以区分;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以数额加以区分,以如前述; 以数额加情节加以区分; 以结果或后果加以区分; 犯罪构成既决定犯罪,也决定量刑,犯罪构成发生变化,定罪(即罪名)和量刑都要发生变化,举例说明: 非法拘禁罪本身: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伤害罪; 如果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杀人罪。 三、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 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是指行为虽然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法律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在西方国家被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1、正当防卫。 刑法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是犯罪,是法律保护和支持的行为,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才能被告正当防卫。 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正当防卫。 最后,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侵害人的重大损害,此之谓“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即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同时具备。防卫过当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2、紧急避险。 刑法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不是犯罪,是法律保护和支持的行为,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须是合法的权益正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的威胁; 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须是在迫不得已的紧急情况下,另无其他办法;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不是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属于避险过当,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3、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如依照法律的行为,依照上级命令的行为,业务上的正当行为,以及基于被害人本人承诺和同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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