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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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吴尚澧、吴英集资诈骗死刑案 作者:杨佰林 京衡律师 2012—2—16 日前,一场《金融秩序与司法公正》的论坛会正在北京召开,看起来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两个领域,凑在一起开会了,讨论的时机是吴英死刑案件和兴邦公司吴尚澧死刑复核案进行之际,讨论的社会环境是由温州老板跑路所点燃的民间融资危机已触发的关口,很难希望这场论坛能带来转机,也很难希望这场论坛能拿出一剂药到病除的良药。理性地说,这应当是一场检讨会,检讨多年来在企业融资和民间借贷方面金融政策的失败。尽管属于“马后炮”,但有总比没有好。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是英国培根说过的妇嬬皆知的话。 这场民间融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在目前司法操作手段上看,已经超出了民事责任范围。的确,在欧债危机的阴影下,国内经济形势也发生了严重的变化,原本就营养不良的国内民营中小企业,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巨额融资款根本无法偿还,靠民事诉讼无法解决返还集资款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刑事因素于是介入,原来上亿的资产,可能就以2000万元就给处理掉了。这样,就使得融资企业雪上加霜,涉案民众也更加惴惴不安。此前就有,以后还会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还将继续被课在众多融资企业老板的头上。在后一罪名下,吴英和吴尚澧二人目前已经站在了绞索之下,政府要以他们的生命为这场民企融资、集资危机作注。 关注对这两起案件的处理,都存在以下特点(待进一步总结): 1、监管滞后。都是在事发后,行政手段介入、刑事手段介入。这些行政手段此前干什么去了?依法行政这个口号我们已经提了多少年了? 2、执行标准混乱。无论融资方法有无差别,只要能还上钱的就不以犯罪论处,凡是不能还上钱的就以犯罪论处。这实质上采取的是有罪推定的做法。 3、施政失信。以兴邦为例,十多年来,亳州市、安徽省、国家有关部门赋予兴邦公司无数的荣誉,兴邦模式还被政府予以推广。省、市领导在北京召开的会议上慷慨豪迈地说,兴邦公司不但是亳州的、安徽省的,也是中国的、世界的。各级党报也都给予宣传推广。正是在政府宣传和支持的因素下,才使得全国各地四、五万百姓加入兴邦,投资兴邦。怎么一夜之间,兴邦公司就从一个优秀的民营企业变成非法集资的罪人了。如果说兴邦有罪,那么政府的行为又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呢?地方各级政府是国家施政的主体,政府的行为怎么能够首鼠两端呢? 4、“借头一用”的做法是典型的“锯箭杆”的做法。留下的“箭头”还在体内怎么办?如兴邦案件,涉及民众四、五万人,涉及全国20余省十余万家庭,融资款就随着吴尚澧死刑一起死掉吗?这些民众的下一步生计又怎么办?如果杀了吴尚澧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兴邦案件,那就的确值得杀;如果杀了吴尚澧相反成了政府摆脱责任的途径,这样的做法就是不可取的。 集资刑事案件目前露出的只是冰山一角,相信每一个集资诈骗犯罪的成立,涉案数额都够上杀头了,在《刑法》修改八已经大幅削减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今天,在民间融资的金融政策仍在“摸着石头过河”的今天,所有涉及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都应当留有一定的余地。否则,又会在刑法执行上制造标准不一的新的错误,这种错误是经不起历史的检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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