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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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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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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兴邦集资诈骗案全案改判【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4-11-20 21:26:25 来源: 浏览:
【杨佰林律师按】兴邦集资诈骗案的判决结果11月14日

 【杨佰林律师按兴邦集资诈骗案的重审判决结果11月14日宣判当天就已知晓,我辩护的当事人在当天宣判结束,即已释放,从原一、二审判处无期徒刑,到今天的当庭释放,以及全体被告人的大幅改判,案件性质得到根本的改变,从原集资诈骗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使得这起非法集资案件最终结成了正果。 本案原审42名被告人,涉案金额70余亿,公诉机关指控,至案发时,还有23.4亿元未返还。原判决一死刑、三死缓、两无期,其余刑期不等。

      今天,我拿到了同事从亳州中院带回的判决书,仅有过去判决书的一半厚,没有过去的繁文缛节,案件事实得到了审理法院比较客观的认定,证据的确实充分问题也在判决书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客观对待,辩护律师的大量辩护意见被予以采纳,不能认定的事实基本上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了处理。

      从2011年秋天吴尚澧的死刑复核程序开始参与这个案件的辩护,历经三年,三个酷暑寒冬,我与翟呈群律师多次往返于宿州、亳州,途中的一幕幕经历难以忘怀。至今,当初宿州安徽省第三监狱第一次会见第二被告人石峰时,他拿着话筒“这个案件你们也能辩?”质疑的情景仍历历在目,犹如昨日,他也许想不到的是,到2014年11月14日,这个案子的确辩护成功了。

      在兴邦集资诈骗案死刑复核未予核准发回重审的三年间,国内资本融资市场上交织着非法集资案件的硝烟,中间有温家宝总理发话改判为死缓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又有被社会讥为急忙忙杀掉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还有国家准备在温州进行民间资本融资改革试验的一档子事,应当指出的是,这些案件的结局与兴邦一案的结局有着巨大的差异,这里面有许多东西值得总结,写点文章,为本案,为非法集资这个法律问题,也为社会民间资本如何融资的问题,都有着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杨佰林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还原亳州兴邦非法集资案改判始末

      2014-11-2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

                     本报记者 徐维维 上海报道

每一次法槌敲下,43岁的吴尚澧,他的家人和仍注以信任的投资人,几乎就要开始面临“下一次”,直到20141114日,他卷入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

两年前,在全国民间集资案件多发的环境下,涉案金额35.6亿元的“安徽亳州兴邦案”在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后发回重审,至此获得大面积改判。“不知怎样用文字来总结这六年。”1119日,吴尚澧的妻子魏源在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短信中写道。14日开庭后她得了重感冒,无法多言。

当日判决显示,原审以集资诈骗定罪、获死刑的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尚澧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获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该案于2008422日立案侦查,1216日吴尚澧被刑拘。20113月,亳州中院一审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吴尚澧等人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高院于2011628日公开开庭,审了1天,维持对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1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进行审理严重违法”等为由,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法院仍为亳州中院。该院组成了新的重审合议庭,并于今年725日公开开庭审理。1119日,主审法官赵长坤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由于目前已有5位被告人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结果还未生效,案件还处在审理期间。至截稿前,亳州中院尚未回复记者提交的书面采访函。

曾经以“仙人掌”产业在安徽多地知名的吴尚澧,在今年4月的一份手写自辩词中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和资产,两个孩子都是靠亲戚朋友的资助才得以长大成人,还曾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在家。

以兴邦公司全国23000多名投资户代表筹备的“维权管委会”,多年来一直为其已投入的权益和吴尚澧案呼吁,包括聘请律师,写陈情书,呈交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在吴被判死刑后,行动仍然在继续。

“六年了,从来没间断过。” 兴邦集资户“管委会”主任、上海投资户代表倪明贵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吴尚澧的辩护律师陈有西、翟呈群在辩护词中表示,从高管被拘捕开始,兴邦公司陆续经历了冻结账户、封闭企业、万亩仙人掌基地陷于停滞,酒窖、产品、公司办公用品、生产设备、厂房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达数亿元之多。

前不久,其间几乎唯一持续开发的“仙人掌牙膏”正式上市。在多位投资户的扶持下,亳州兴邦公司的“子公司”上海尚元实业有限公司仍正常经营,目前法定代表人为吴尚澧的母亲吴秀英,等重审一审判决生效后,投资户们打算以公司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公司资产。翟呈群透露,重审中对原一审不起诉的21人将会申请国家赔偿。

 

重审改变定性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文书显示,199811月,被告人吴尚澧、石峰、董正国等人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兴邦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蚂蚁、土元养殖和供种回收业务。

2002年初,兴邦公司引进种植仙人掌,利用仙人掌生产食品、日化用品、保健品等产品,加工了仙人掌干粉,并在中央电视台、安徽电视台等媒体投放大量产品广告。

2002年下半年至200812月,兴邦公司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开发推行仙人掌种植、欧莎丽代理、万店工程等十一个项目,向全国27个省份4万余人非法募集资金,集资数额达355743.18万元。

法院认为,兴邦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吴尚澧等16人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还认为,指控李新珍等6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峰、孙祥云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

上述意见改变了此前一直维系的“集资诈骗”罪定性。重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吴尚澧等16人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量刑因此直接调整,吴尚澧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五十万元,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顶格量刑,但已与死刑迥异。

因此在吴尚澧以外,原判死缓的被告人石峰和廖开祥,以及原判无期被告人王正君和张燕均改判八年六个月以下。原一审43位被告中,21人不予起诉,2人免于处罚当庭释放,6人因改判后关押已超期而当庭释放。

 

两罪核心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14日起施行)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者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等八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控辩双方围绕相关事实,进行大量证据分析。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吴尚澧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集资诈骗罪。

检察院认为,兴邦公司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与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吴尚澧非法集资35.57亿元,但主营业务成本仅有1.85亿元,尚不足集资额的5%

重审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依据审计报告所指控的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仙人掌种片、酒类、保健品等销售成本,而兴邦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用于购置资产、产品开发、广告宣传、企业管理、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款项,同样属于生产经营成本。上述司法解释中“生产经营活动”应理解为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而非主营业务活动,公诉机关对兴邦公司“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与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证明不当。

此外检方还认为,吴尚澧等人为蒙骗群众肆意挥霍集资款举办大型活动、骗取荣誉、虚假宣传。

对此法院认为,兴邦公司在海南收购多处房地产,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产品广告宣传,按照公司决策以个人名义在北京、上海等地购置由公司控制、使用的数十套房产,以及为树立公司形象、提升品牌价值,在人民大会堂举办论坛、办理“国宴指定用酒”等活动,均为投资经营行为,所指出的相应款项属于生产经营成本。

法院还认为,兴邦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因决策失误、实际被骗等因素所导致的经营性亏损,系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并非挥霍;聘请讲师、顾问的目的并   非仅为集资,购置虫草、名画等奢侈品的用途不清,起诉书对

 

此不加区分,一概视为挥霍不妥。

判决材料还称,兴邦公司虽然实施了组织数十名专营店长出国旅游,为获取个人荣誉称号进行赞助,购车用于集资奖励,虚假评估等部分挥霍集资款的行为,但所涉集资总额很小,并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肆意挥霍”情形。

不过,法院认为兴邦公司所实施的融资行为,应为非法集资。因为兴邦公司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宣传;所采取的代种植及联合种植、返本销售、约定回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均是向资金提供者承诺将来以利息、分红等名义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利诱特征突出;吸收资金的对象为社会公众且人数众多。

 

兴邦模式起落

公开资料显示,吴尚澧生于1971年,安徽亳州人,大学本科学历。27岁时,他创立了亳州市第一家民营科技企业兴邦公司,用10年时间,从注册资金的50万元,做大到了案发前拥有15家分(子)公司、1000多家专营店,总资产达30亿元。公司先后获过“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安徽省百强民营企业”、“中国优秀企业”等称号。

据原一审判决书,2002年初,学中药出身的吴尚澧通过电视台广告,看到国家“948计划”、由农业部花1.8亿美元从墨西哥引进的“米邦塔”仙人掌项目优势很大,商业前途很好,决定引种。

投资户称,吴尚澧开发出一套“公司+基地+农户+投资人”的“兴邦模式”:由公司统一租用农民的土地,建立种植基地,种植户自行购买种片统一种在基地里,公司统一种植、管理、采收,种植户缴纳生产种植所需的租地、建棚、有机肥料、管理费用。

当地一度予以支持。2003329日,多方在北京组织召开“农业产业化和中药现代化—兴邦模式研讨会”,时任亳州市副市长吴贞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季昆森对“兴邦模式”作了重点推介,并建议完善推广。

2002610日《农民日报》以《生态效益与美食保健并重,“兴邦”启动食用仙人掌项目》开始,直到2008919日《人民日报》海外版专版《鉴证、中国绿金之光—关于兴邦科技集团的发展报告》为止,兴邦公司及其仙人掌产业得到国家及地方主流媒体的大量宣传和报道。

投资户倪明贵说,他当初投资了100亩种植基地,合同为三年期,投资成本约七八十万,到第三年可以收回成本并赚七八十万。

2004年,兴邦公司向政府申请立项开发。亳州市谯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计基字[200433号”《关于兴邦公司2万亩食用仙人掌种植项目的批复》,“计基字[200449号”《关于转报兴邦公司建设仙人掌果酒厂项目申请立项的请示》,“计工交[200480号”《关于兴邦公司仙人掌饮料项目立项的批复》等文件。按照《批复》,三个项目兴邦公司需投入资金6亿余元,《批复》对资金来源是“资金自筹”,并要求“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尽快建设,早日发挥投资效益”。

吴尚澧辩护律师和投资户代表倪明贵都认为,项目开发需大量资金,而当时无财政资金配套,未获银行贷款支持,政府文件要求“资金自筹”,兴邦公司自有资金根本不可能完成仙人掌的开发和产业的推广。

兴邦公司投资户代表在一份提交给亳州中院《关于吴尚澧等被控集资诈骗案的书面意见书》中写道,无论是吴尚澧等被告人还是兴邦公司,均没有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投资户的财产。

“我们绝大多数人,在案发时填写《投资登记资料》的目的是想说明我们的投资金额,而非报案。”意见书中称。

倪明贵说,案发前,兴邦公司并没有拖延支付投资者的返利,合同也一直履行。

2004年,兴邦公司与华佗镇、古井镇分别签订了1000亩和1万亩《土地租赁合同》;古井镇人民政府以“古政字[200444号”文件《古井镇绿色食品原料基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将兴邦万亩仙人掌基地纳入了当地政府的规划。与此同时,销售仙人掌产品、建设公司产品销售网络及终端成为吴尚澧的目标。

200510月,因兴邦公司没有取得“米邦塔”仙人掌的“新资源食品认证”,卫生部门责令兴邦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其仙人掌产品。在申请“新资源食品认证”的同时,吴尚澧启动了房地产、白酒、葡萄酒等项目,朝多元化发展。

2007919日,兴邦获得了《国家新资源食品认证》,成为全国唯一拿到国家仙人掌新资源食品认证的企业。

吴尚澧辩护律师辩护词中指出,兴邦构建了完整的仙人掌产业链,形成日化产品、保健食品、仙人掌饮品、仙人掌果酒、白酒、房地产共6大支柱产业,纳税4000多万,解决了1万多人就业。

2008125日,兴邦公司在海南举办了十周年庆典。九天后,吴尚澧和其他公司高管被警方带走,企业帐户和资金被查封,万亩仙人掌基地陷入停滞。

 

非法集资案量刑焦点

2014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在9项拟取消死刑的罪名中,集资诈骗罪将不再适用死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值得注意的是,与集资诈骗罪同属金融诈骗罪序列的票据诈骗罪等罪名已经通过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被排除出死刑罪名的行列,唯独留下了集资诈骗罪这一项死刑罪名。

集资诈骗罪是否适用于死刑,曾在社会与学界都引起了大范围讨论。其中,近年案例当事人如曾成杰已经被执行死刑,而对于吴英的量刑则几经改变,经历了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无期徒刑的过程。

吴尚澧第一辩护人、京衡律师所主任陈有西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兴邦案与湖南曾成杰案是差不多时间上报最高法院的,兴邦案原判的罪状比曾成杰案要大,但曾被核准死刑了。而稍早的浙江吴英案,最高法院发回后,仍然判了死缓,定性没有改。

2013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案金额高达55.69亿元的浙江丽水“银泰房产集资诈骗”案作出二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将主犯季文华一审判决的死刑改判为死缓;核准维持对其他涉案人员的一审判决。

该案二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主犯季文华量刑部分予以改判是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此案当事人以15‰至90‰的月利率在浙江省丽水市等地大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计集资额人民币55.69亿元。法院认定,其绝大部分集资用于归还到期本金、支付高息和购置个人财产及挥霍等,少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14.727亿元。

2014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跑路”女老板顾春芳非法集资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顾春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17.7亿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约4.6亿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顾春芳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过去两年,轰动全国的数额特别巨大的非法集资案,重判案例仍不鲜见。陈有西表示,部分判例较少考虑主观意图,只进行客观归罪,其实集资案中的三种性质,合法民间借贷(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十年)、集资诈骗(死刑),很多外延是重迭的。“兴邦案进行了13天重新审判,几乎涉及到所有争议点。”

此外,陈有西认为应严格刑事民事的内在特征,防止客观归罪,特别重视主观诈骗还是客观导致无法还债,查封扣押财产问题要立法规定,防止还未审判定性。

对于非法集资案,立法方面也在不断更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325日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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