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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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 |
——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 提纲: 一、刑法之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刑事推定所推出的结论是指直接故意,还是包括间接故意?这无定论,也无指导意见,学术也未见探讨。但由于犯罪目的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因此,在经济犯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只能是对直接故意的推定,即经济犯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直接故意。 二、既为推定,便属指控,只要指控,就允许抗辩。由于证明犯罪的证明责任在指控机关,指控机关负有证明“属于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的证明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不仅连如何完成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推定的过程不予指明,更遑论指明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了,但司法机关不理论是一回事,对被告人则不能不明白地告知他被控犯罪、被指控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诈骗的原因和理由是什么,被告人有权利要求公诉机关举出证明其推定为直接诈骗故意的事实和证据,及其证明体系,并排除合理怀疑。 这一环节,目前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是完全空白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如果提出这一问题,法庭会认为是多余,因为,在现有的庭审和刑事判例中,没有涉及这一环节的先例。这一问题十分值得研究。 提出这一问题,完全是因为目前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如金融诈骗犯罪,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案件中,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故意全由办案机关自己说了算,一家认定,一家取证,自己说服自己,而缺乏相应的如何推定、推定是否合理问题上的抗辩机制和抗辩机会。 三、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由于(本文涉及到的罪名)经济犯罪的故意是推定来的,则只能是直接故意,换言之,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凡需要以推定方法来认定主观上是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其只能是直接故意,其必须是有犯罪目的的,因此,凡行为人不存在犯罪目的的,主观推定便为错误。由此: 四、对凡需要推定主观的经济犯罪案件,推出的是只能是直接故意,因此间接故意不能存在于经济犯罪中,如本文涉及的罪名:金融诈骗8 个罪名、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罪。 由此:行为如主观上是放任或过失的,均不能构成犯罪。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对犯罪后果持放任态度,结果发生不是他的追求,结果不发生也不违反他的愿意。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有明文规定时才为罪,否则不为罪,因此,在此不探讨。 五、凡目的,产生的时间只能先于行为,最晚在行为中间产生,因此: 经济犯罪案件中,为了企业经营而融进资金,在由于经营政治不善、市场环境变化、在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情形,不构成诈骗犯罪。 只要获取资金的方法是合法的,没有使用诈骗方法,无论资金能否归还,均不应涉及刑事问题; 即便获取资金的方法有欺诈的成份,如报表的夸大等等,如果目的不是为了占有对方的资金,如果目的不是为了排除对方对资金的所有和控制,就不能构成诈骗犯罪。 如获取资金的方法是合法的,但没有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无论资金能否归还,不能构成诈骗犯罪。 其他 六、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在行为方式上有重合,在程度上有区别,在资金流向上有不同的事实,在归还意愿上的区别,在案发后的态度上,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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