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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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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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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念斌重新立案 福建警方在作茧自缚【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4-11-25 19:08:02 来源: 浏览:
据观察者报25日报道,福建警方再将念斌列为嫌疑人禁止出境,警方称有法律证据。

     据观察者报25日报道,福建警方再将念斌列为嫌疑人禁止出境,警方称有法律证据。

与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不同的是,福建念斌投毒杀人案的两名儿童已经长眠地下,依靠“死者归来”这一幕复现来洗雪冤情永远无法上演,而只能由福建警方重新调整侦查方向,以找出真正的投毒杀人凶犯。与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不同的是,另有王书金在法庭上大喊“那就是我干的”,虽然河北高院仍然认定人不是王书金杀的,但聂树斌案的“一案两凶”这个事实已经将办案机关将死,这个案件也就还在一直拖下去,我们且看其怎么收场。与浙江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不同的是,念斌案没有决定性的DNA鉴定。

虽有以上的不同,但这些案件中另有一个相同之处——此前据以定罪判刑的核心证据全部是直接证据——这就是办案机关苦心经营得到的被告人口供,这些口供是如何取得的,在中央电视台的长篇报道中已经为世人所共知,接受了这些普法的社会上人们现在都知道刑讯逼供会制造出什么样的口供,知道刑讯逼供会使侦查方向如何朝着办案人员设定的“铁案”方向迈进。

 

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以口供为根据

我国老的、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是这样规定的,定罪量刑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就不是以口供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还专门有“没有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罪处罚”的规定。同时,关于禁止刑讯逼供、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最高法也是三令五申,虽然有这些法律规定,由于“口供为王”的流毒在我国刑事审判历史长河中一直顽固地生存着,并且可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不会消亡,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就会一直有滋生的土壤。一则是只要有了口供,案件的侦查移送就会顺风顺水,不用再去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二是即使取得了其他证据,但只要还缺乏被告人的口供,办案人员心中就会仍然感觉没有底;三是我国刑事审判中“审判中心主义”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仅是一个蓝图,一切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证据的出示、质证、认证为核心的审理方式得不到贯彻;四我国原有的侦查班底、侦查能力、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准,特别是公正司法的观念,在新的“司法公正”的大氛围中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

 

疑罪从无,而不应是疑罪从轻

在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只能依照疑罪从无的规定,或者不起诉、或者撤案、或者判决宣告无罪,而不是从轻发落。本文引述的几个案件都因为证据存疑,判决机关最终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了较长的有期徒刑刑期,这样的杀人案件可能的确有“命案指标”这个因素,有维护社会治安的因素,还有安抚受害人家属的因素,但是,这些因素的存在不应当成为刑事案件可以不“以法律为准绳”的借口,更不能成为“公、检、法”一条龙制造冤假错案的现实版本。杀人命案对证据的要求严格于一切其他案件,尚且如此,不是杀人命案的其他刑事案件就可想而知了,这些刑事判决中的如下行文是十分致命的:

“虽然有些作案细节方面的供述不尽一致,但对主要犯罪情节的供述基本一致”。

1、主要犯罪情节是办案机关力攻的方向,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招了”,是犯罪嫌疑人招供是自己干了这个事。

2、刑讯逼供所做的一切,就是要使在案的数个犯罪人的口供在主要情节上“基本一致”,使在案的数个犯罪人的口供“在主要犯罪情节”上都吻合起来。

3、由于是假案,真实的事实不存在,因而实施细节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圆满的,办案机关此时的唯一障碍是审讯必须分别进行。在身心经受巨大煎熬的情况下,嫌疑人只能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招供”一切犯罪事实,但主要事实可以编造,细节事实在多个嫌疑人之间无法统一。这是所有刑讯逼供案件的另一个共性。

如果在这个共性问题上,审判法院再以“虽然有些作案细节方面的供述不尽一致,但对主要犯罪情节的供述基本一致”进行认定,犯罪嫌疑人就在劫难逃了,假案、错案就此生成。

 

无新的证据、无新的事实,福建警方重新对念斌立案是在作茧自缚。

1、侦查机关黔驴技穷

念斌一案历经8年“拉锯战”,四次被判死刑,中间经过多次退回补充侦查,作为侦查机关,应当说该做的侦查工作都做完了,罪名不成立是经福建省高院生效判决认定的,虽然是证据不足的宣判,也是生效判决,念斌也已经是无罪的合法公民,再限制其出境,于法无据。本案是杀人命案,这个案件没有破案,警方当然仍然是在破案侦查程序中,但既然重新对念斌立案,却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杀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这样不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吗?不采取强制措施,却采取偷偷摸摸的限制出境的手段,显示了该公安部门的黔驴技穷。

2、重新立案,需要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

在没有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的前提下,对念斌重新立案是非法的。任何刑事案件的立案、任何刑事措施的采取,公安机关都应建立在一定的证据事实基础上,仅因可疑、仅因疑点无法消除,就对一位公民采取无限制的限制自由的非法手段,这不过是草菅人命的另类做法,更是对“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根本违反。

福建警方重新立案,立了案就要有依次延续的程序,要重新调查取证,要重新移送起诉,要重新审判,但在该案中,数个核心证据上的漏洞已经是铁的事实,侦查机关、鉴定机关的水平已经大白于天下,新的证据警方将从哪里取得?污染过的证据还能洗洗重新端上桌吗?已经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当初的口供还能重新来一遍吗?上述一切,都将不会有下文,因此笔者认为,福建警方重新在念斌身上折腾,纯粹是作茧自缚,我们且看其怎么收场。

 

                        

链接:

      http://www.guancha.cn/FaZhi/2014_11_25_301543.shtml

    福建警方再将念斌列为嫌疑人禁止出境 警方称有法律证据

201411月,已经无罪释放的福建“念斌投毒案”主角念斌两次来到福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但被明确告知无法办理,相关人士称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念斌案历经8年“拉锯战”,争议不断,当地法务工作者有着与主流舆论不同的看法,观察者网曾刊登平潭一位基层法官的分析:疑案不等于冤案。

此前的82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

 

警官:我们有法律依据,是按程序在办

1114日下午,念斌和姐姐念建兰前往福州市出入境服务大厅办理护照。念建兰称,念斌获释之后,到北京的医院进行了长达两个月的治疗。这次办理护照,为的是到海外更好地治疗身体。

不过,当天念斌被告知,他的身份信息在出入境管理系统中显示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办理护照。出入境的一名工作人员称:“念斌的身份应该是信息更新滞后所致。”

1122日上午,念斌和念建兰再次来到福州市出入境服务大厅。念建兰向南都记者转述,工作人员依然称念斌出入境管理系统中显示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护照办理条件。一名陈姓科长对念斌说,9月份平潭公安局已重新立案调查,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目前是布控对象,依法不允许出境。

为了弄清原因,念建兰于1122日致电平潭县公安局局长陈昌明,陈昌明表示24日下午可与念斌面对面说明情况。但等到24日下午,陈又表示临时有事,无法接待,让念建兰找法制大队询问。

念建兰向南都记者转述了与法制大队吴警官的对话,念建兰问念斌案是不是重新立案了?吴警官称“我们这样做有法律依据,是按程序在办”。念建兰接着问以什么罪名立案,答曰:“你自己心里清楚。”吴警官还让念建兰到公安局面谈。

南都记者昨日致电平潭县公安局局长陈昌明,但其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念斌的律师:没有新证据不能将念斌再列为嫌疑人

对此,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认为,福建省高院宣判念斌无罪后,平潭县公安可以给这个案子重新立案,来追查真正的凶手。但在没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的情况下,不能将念斌确定为嫌疑人,因为念斌已经被法院宣告了无罪。张燕生认为,鉴于平潭公安、福州公安此前在侦查念斌案中的表现,如果要重新启动案件的侦查,平潭公安、福州公安应该回避。

念建兰表示,念斌下一步将起诉平潭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

念斌要求平潭公安回避

1122日,念斌发了一份声明,在声明中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告自己无罪表达了感激之情,并称将终身不忘。同时,念斌在自己被宣判无罪后,平潭公安局仍把他当做犯罪嫌疑人表示愤怒。他在声明中首先强调自己是清白无辜的,平潭县公安局对其的所有刑事追究都是错误的。同时,念斌要求对在查案中严重违法者启动党纪和刑事追责程序。此外,念斌认为平潭公安根本不可能查清案件真相,强烈要求他们回避,请公安部委派其他省市的侦查专家到平潭深入案发现场进行刑事侦查和调查,尽快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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