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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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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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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流弊【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4-4-27 18:41:42 来源: 浏览:

                          

    

    翻开《刑法》金融诈骗罪一节会发现,在犯罪构成方面十分符合单位犯罪构成的贷款诈骗罪,刑法作了特别的规定,这就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而只能由个人构成;如果单位的犯罪涉及贷款诈骗的,要以合同诈骗罪查处。

2001121日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方面对单位犯罪规定:“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另一方面又规定:“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刑事法律中对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唯一的司法文件,可是这个司法文件对于为什么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却只字未提。这就造成了在一切法学院、一切教科书中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现状。

从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看,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诈骗为目的,以单位名义向银行贷款,后又造成还不上贷款后果的,就涉及犯罪而言,构成贷款诈骗罪是十分符合的。但刑法在此处绕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十分明确的“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的规定,另辟他径,规定了要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刑法》中的单位犯罪是新刑法的规定,针对改革开庭以来市场经济中大量存在的单位犯罪现象。单位犯罪的核心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相关犯罪、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进行、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这几个要件。我国《刑法》第30条又规定了:“公司、企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单位犯罪只能属于法定犯,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单位犯罪的,则只能由个人犯罪构成。

以合同诈骗罪这个罪名查处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犯罪,在打击犯罪方面效果可能是一致的,表现为:1、在单位构成本罪的同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本罪;2、对个人最高量刑都是无期徒刑。

这两个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相似的:1、犯罪以单位名义实施;2、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或使用;3、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4、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5、使用虚假的担保的;5、各种原因造成贷款不能归还,等等。但正是因为这两个罪在刑事责任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是一致的,才引发了单位贷款诈骗为什么要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的疑问。

 

我国刑法以合同诈骗罪这个罪名查处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有以下弊端:

 

1、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违反,是故弄玄虚,又兼有刑法神秘的封建色彩,让司法程序多走了莫名其妙的证明通道;

2、公开违反了“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这个单位犯罪的法律根基;

3、制造了一个司法矛盾,即在如果不追究单位贷款诈骗犯罪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直接追究个人,则“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基本原则就将遭到根本的自相矛盾的否定;

 4、对市场经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单位贷款诈骗现象,刑法规定中却无直接应对条款,让人怀疑在立法技术上有放纵犯罪之嫌;

 5、现实中的银行贷款绝大多数是以单位进行的,主要是国有单位进行的,民营企业贷款的门槛十分高一般难以进入,而公民个人申请贷款基本上不为银行所接受,这造成了贷款诈骗罪这个罪名在大部分情形上无的放矢,缺乏司法的社会现实基础;

6、造成了大量的本来属于单位犯罪的案件,片面地直接以个人犯罪对待的司法错案,直接表现就是,大量的民营企业单位贷款,本属于标准的单位行为或单位犯罪,却不以单位论,而强行以个人犯罪论,直接定为个人贷款诈骗犯罪,公开违反“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这个单位犯罪的法律根本原则,事实上向全社会进行了法律可以歪曲适用的反面司法教育的效果。

我国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的原因,一个说法是,此前的贷款多是国有单位进行的,如果将单位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可能会扩大打击面,毕竟,银行的贷款死帐、呆帐数以万亿计,绝大多数是国有单位造成的。同时,国有单位占有国家银行的贷款,不会造成贷款所有权人的变更,不过是从一个口袋放到了另一个口袋的问题。这个说法听起来不错,但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国有成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众多的国有企业已经结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利益集团,这些贷款是从哪些口袋到了哪些口袋,这只有“口袋”知道,广大的公民们现在还有多少能参与“公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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