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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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欧债危机的蔓延,始于民间融资所触发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集中暴发,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大量民企难以为继,为催债所逼的老板纷纷“跑路”,这一切给整个中国社会带来了一场震动,给不少 |
伴随欧债危机的蔓延,始于民间融资所触发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集中暴发,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大量民企难以为继,为催债所逼的老板纷纷“跑路”,这一切给整个中国社会带来了一场震动,给不少地方经济带来了一场不小的打击,由于吴英案终审判处死缓使这一喧嚣似乎暂时告一段落了,但这类案件所带来的一系列现实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并事实上仍在继续发酵之中,国家策划的温州金融试点改革也正在进行中,而数年以来,因为集资诈骗罪名被判处死刑而踏上黄泉路的多位民营企业家已经长眠地下,然而,回顾近年以来对民间集资的打压举措,我们不难发现,此类曾被喻为中国版“庞氏骗局”的非法集资案件并非只有民营企业在做,国有银行及某些利益集团同样混迹其中,这类集资案件绝非杀掉一两个“集资诈骗”的首犯这种剧箭杆式的司法疗法所能根本解决的,其所暴露的国家金融政策与刑法方面的缺失与矛盾是突出的,这些问题表现在: 民营企业的融资难瓶颈仍然没有改观;民间资本如何“不违法”地融入到民企的有效途径仍然缺失;对企业集资首鼠两端或作壁上观的地方政府的监管失职责任该如何考量和承担至今没有任何下文;刑事打击中先定框框定罪名再找事实和证据的做法带有明显的维稳政治色彩;刑事处罚中对主要案犯“借头一用”以平息民情的做法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悖离;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审计混乱、涉案资产非经法院审判程序非法处置的情形众多,形成了事实上的另一层掠夺;案件遗留问题中涉及民生的严重问题被死刑这一唬人的判决结果一一摭盖起来;定罪量刑过程中以资金窟窿的客观存在反向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主观目的成立的做法属于典型客观归罪的错误做法;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上的错误等等。 如安徽兴邦吴尚澧集资诈骗一案中,目前仍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这个案件涉及全国20余省10余万集资民众,民生问题十分突出;在这个企业发展的十余年间,地方政府曾经大树特树该企业,却从无任何行政机关对其融资如何解决、融资是否存在法律问题提出过任何司法建议和监督;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审计错审漏审严重;同一起案件的数十名同案犯被以无任何依据地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定罪,其追求主犯死刑的办案目的十分明显;并有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居然可以不全面地公开开庭审理的低级程序错误发生。案发至今,这家企业的资产大量流失而无人问津,关联企业被公安机关以各种理由禁止经营,已经和正在发生的财产损失十分惊人,也十分可惜。 此前所发生的大量民营企业由于我国金融系统的垄断和融资政策的僵化而被迫从“地下钱庄”、从民间融资的案件,有着特定的历史环境。由于金融政策上缺乏相应的制度引导,大量民间资金缺乏正常的借贷渠道,流入“非法集资”,而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所设置的高门槛,逼迫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被迫转向民间融资。在问题出现后,国家对非法集资采取高压态势,采取“不教而诛”的政策,致使有识者认为,杜益敏、吴尚澧、吴英等人遭遇实乃“体制杀人”。 这类案件提出了两个问题: 问题之一,针对全国范围内普遍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是否应当从国家金融政策、从政府有效监管、从刑罚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服务市场经济的战略高度出发,制定一套完整的既兼头也顾尾的刑事政策,而不仅仅是“借头一用”,更不要把责任全部推给民营企业承担。 问题之二,民营企业从民间集资可以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国家银行、国家金融系统的“发新偿旧”的集资行为,该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第二个问题,近期已由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撰文指出,他以专业的眼光,认为国有银行理财产品“发新偿旧”,与民间集资借新还旧有着异曲同工之效,认为国有银行的做法本质上就是一场“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是意大利人查尔斯•庞齐首创。他1903年移民到美国,1919年开始策划一个阴谋,欺骗他人向一个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3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庞齐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在前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齐成功地在7个月内吸引了4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1年之久,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 2012年6月肖钢在《中国日报》发表英文署名文章《Fighting financial cybercrime》,2012年11月17日《华夏时报》刊登《中行行长肖钢炮轰银行理财产品:本质上是庞氏骗局》一文,在国内金融界掀起一场轩然大波。在文中,肖钢指出: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根本就是一个庞氏骗局。在一定的条件下,投资者一旦失去信心并减少他们的购买或退出理财产品,这样的击鼓传花便会停止。" 他进一步分析,大多数的理财产品期限不足一年,有些仅为数周甚至数天;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短期融资被投入长期项目,一旦面临资金周转的问题,一个简单方法就是通过新发行的理财产品来偿还到期产品;当资金链断裂,这种击鼓传花就没法继续下去。截至今年6月份,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大概6万亿元,而新增信贷也不过5万亿元。而据瑞银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汪涛统计,中国目前的“影子银行”规模大概有24万亿元,相当于中国半年的GDP,“影子银行”的概念包括了银行的表外活动如信托和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包括债券在内的信用类金融产品。 肖钢对一些银行理财产品潜在风险的评估一点也不为过,目前风险巨大,只是还没有暴发。2011年中国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模高达18万亿元之多。今年上半年,中国76家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已从此前的2819亿元大幅增加到4802亿元,增幅达70%,而这其中绝大多数资产是银行业表内业务“表外化”所致。而且对于国内的影子银行,现在监管部门关注到的是数据可统计到的地方,更多没有统计的民间的金融市场,其数量有多大不可掌握。由于国内影子银行体系基本上处于监管真空之下,受高额利润驱使,不仅规模快速膨胀,而且无孔不入。如果任其发展,潜在风险有多大,根本无法预测。如果等国内银行体系的“庞氏骗局”影响完全暴露出来,中国金融体系就面临着巨大风险。 可见,国内银行体系的“庞氏骗局”全面暴发的一天,就是“资金链断裂”的一天,也就是国家银行破产的一天。从刑法构成理论看,该“庞氏骗局”理应构成刑事犯罪,这听起来似乎缺乏可行性,但如果对国内银行体系的“庞氏骗局”不予刑事追究,国家有什么理由对民营企业的集资行为定性为“非法”,并赶尽杀绝呢?在国内银行体系“庞氏骗局”不被刑事追究的前提下,我国政府有责任对此前的一切民间、民营企业的集资案件所采取的刑事政策进行检讨,并更弦易辙,否则,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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