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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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是指行为人以不还或少还债务为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借助一定的手段和行为来改变债的事实和法律状态,损害债权实现程度的行为。 |
逃债是指行为人以不还或少还债务为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借助一定的手段和行为来改变债的事实和法律状态,损害债权实现程度的行为。 逃债产生于何时无从考究,但成为一个引起世人注意的问题却是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近年来的企业老板“跑路”又为逃债作了一个新的注脚。逃债与诚信沦丧、信用丧失有直接的关系,我国企业的负债普遍高于国际通行标准,这与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负债经营的理念被引入我国后,由于水土不服,起到的是相反的作用,众多的企业在债务重负之下生存,还债则死,逃债则生,这几乎成了相当一部分企业逃债法则,并由此孳生出众多逃债方法和手段。 一、逃债的法律性质分析 1、逃债行为是性质待定的行为,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都可以用以逃债,如利用合同转让资产的逃债,在合同被撤销之前,就是合法的行为,也是效力待定的行为。违法行为如抽逃出资、低价转让、虚假评估等。 2、逃债行为都是违反民事“诚实信用”这个“帝王原则”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个角度上,逃债行为都是违反民事法律的违法行为。权利人要完成证明逃债方逃债行为的举证责任。 3、逃债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降低偿债能力。 所有的逃债行为均为故意行为,如不涉及刑法直接规定的犯罪,一般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不是出于减少、降低偿债能力目的的行为不属于逃债行为,如经营风险。减少和降低偿债能力的另一方面就是在获取对方的财产后,意图占为已有并拒绝返还。 4、逃债行为在法律上的分类: 民事法领域:违约、侵害债权、虚假处分、虚假评估、低价处置、与第三人串通损害相对方利益、虚假交易等; 刑事法领域:逃债行为可能触及抽逃出资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出资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虚假破产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伪证罪、伪造公文印章罪等刑事犯罪; 诉讼法领域:假诉讼、假财产保全、假债务承担、假调解、假执行,以及伪证、行政干预司法等等; 二、按逃债手段对逃债行为的分类 1、以企业改制、公司合并、分立、设立皮包公司为手段的逃债; 2、以破产为手段的逃债; 3、用身份转换为手段的逃债; 4、向第三人转移财产为手段的逃债; 5、以还债、担保为手段的逃债;如无效抵押、无效担保、虚假债务; 6、利用诉讼、诉讼保全、债务承担对自己财产进行反保护为手段的逃债; 7、利用法律漏洞的逃债,如抵押担保与保证并存时的保证人免责逃债; 8、利用债权本身缺陷的逃债; 9、利用地方保护的逃债; 10、利用夫妻关系解除为手段的逃债; 11、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虚假交易为手段的逃债; 12、利用债权转股权为手段的逃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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