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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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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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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票与传统买卖型操纵股票的区分


发布时间:2017-5-24 10:02:49 来源: 浏览:
近年来,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为我国实体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持。与此同时,随着市场容量的扩大,市场参与主体的增多,一些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花样不断翻新,破坏了

    近年来,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为我国实体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持。与此同时,随着市场容量的扩大,市场参与主体的增多,一些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花样不断翻新,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特别是一些人与上市公司高管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获利巨大,当前监管部门将此种行为作为打击的重点。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属于较新类型的操纵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不多,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票与传统买卖型操纵股票的区别,主要在于推高股价的方式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传统的通过买卖行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利用自己的持仓及资金优势,单独或合谋,连续买卖某一支股票,从而操纵某支股票价格;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从而实现对股票价格的操纵,即对倒交易;三是在自己控制的多个账户间交易或自己与自己交易,即自买自卖,从而操纵股票价格。这三种操纵,都是通过频繁的交易,在买卖过程中完成操纵。而利用信息优势操纵与上述传统的“买卖过程中”操纵不同,其操纵者并不频繁参与交易,而是通过前期买入(包括大宗交易)或定向增发等方式获得大量股票,建立底仓,然后与公司高管合谋,制造利好事项释放利好信息,或控制利好信息的释放时机和节奏,从而诱使市场其他参与者不断追高买入,推高股价。与传统买卖型操纵者频繁交易不同,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的操纵者是“安静的”参与者,操纵者一般并不频繁买卖,其只是先于他人悄悄建仓,在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推高股价后再先于他人悄悄卖出。其利用释放利好信息后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对利好信息的自然反应,推高股价,从而实现对股价的操纵。操纵者多是安静地呆在角落里观察,等待利好信息引起股价的反应,等到股价上涨到一定位置,悄然卖出。其买或卖的行为可以在较长时间分批完成,也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甚至在一个交易日内一两笔交易即买入全部底仓,另一个交易日内一两笔交易即完成全部卖出。

  综上,传统买卖型操纵是利用自己能够控制的“钱”去影响股价,是用“自己的钱”把股价买上去;而信息操纵者是利用自己能够控制的“信息”去影响股价,是用利好信息让“他人的钱”把股价买上去。所利用对象的不同,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与传统买卖型操纵的主要区别。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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